问题——醉酒依赖驾驶辅助,将公共道路变成“试验场”。
在多地出现的相关案件中,部分驾驶人在饮酒后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自认为可由系统“替自己开车”,甚至出现长时间不观察路况、放任车辆行驶等危险行为。
重庆成渝环线高速云雾山隧道内两名驾驶人醉酒后开启辅助功能并在车内睡着,导致车辆在隧道内临停,既危及自身,也对后方来车和隧道交通秩序构成重大风险。
类似行为本质上是以技术名义规避驾驶义务,触碰公共安全底线。
原因——认知错位叠加宣传误导空间,技术边界与规则表达仍需更清晰。
一方面,当前市场上大规模应用的主要是2级“组合驾驶辅助”能力,系统可在一定条件下协助控制方向、加减速等,但并不意味着驾驶责任转移。
部分驾驶人对技术能力存在“过度信任”,将辅助当作自动驾驶,把“可用”误解为“可放手”。
另一方面,个别商业营销仍存在“擦边表述”,容易让消费者产生系统能够替代驾驶的错觉。
再者,自动化分级、道路测试、准入试点、宣传规范等要求虽已逐步建立,但不少规定分散在标准、部门文件和试点办法之中,面对复杂场景时,执法与司法可直接援引的细化条款、统一口径和配套机制仍显不足,导致公众对“在哪些场景能用、用到什么程度、出了事谁负责”的理解不够稳定。
影响——既有法律能定性,更需用精细化治理降低新增风险。
从司法实践看,对2级组合驾驶辅助场景下的醉驾行为,法院通常明确:系统并未改变驾驶人持续观察、随时接管的法定义务,酒后操控车辆仍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一判断为“技术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划出边界,对遏制投机心理具有现实意义。
但从治理角度看,若仅止于个案追责,仍难完全覆盖技术迭代带来的新型风险:一是驾驶人与系统的“责任交接”存在灰区,尤其在复杂道路、隧道、施工路段、恶劣天气等场景;二是事故发生后证据链对数据依赖增强,若缺少统一的数据记录、保存、调取与认证规则,责任认定成本将上升;三是若对功能命名、风险告知、强制提醒、接管逻辑等缺乏可执行标准,可能形成“能卖、难管、出事难分责”的治理困境,进而影响公众对新技术的信任与产业的长期发展环境。
对策——以分级管理为主线,推动规则衔接与责任体系“可落地”。
其一,进一步统一不同自动化等级在不同运行场景下的适用边界表达。
以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为基础,围绕0级至5级的能力差异,明确道路类型、车速区间、天气与光照条件、隧道与匝道等关键场景的使用限制和驾驶人义务提示,形成社会可理解、执法可操作、企业可遵循的规范表述。
其二,完善上位法、部门规章与技术标准的衔接机制。
针对道路测试、准入上路、商业化运营等环节,推动制度从“试点经验”走向“统一规则”,减少碎片化规定带来的解释分歧,同时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把交通管理、市场监管、工信、网信、保险等要素纳入一体化治理框架。
其三,围绕普及度最高的驾驶辅助功能,建立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闭环规则。
事前强化统一风险告知与功能边界说明,严禁误导性宣传;事中要求车辆具备更强制、更易懂的提示与接管机制,对“脱手脱眼”“长时不响应”等高风险行为设置必要的安全策略;事后依托标准化数据记录装置,明确数据保存、调取、鉴定与隐私保护要求,为责任划分提供客观依据。
通过闭环治理,把“驾驶人必须负责”的底线写进可执行条款,把企业应承担的产品安全与告知义务落实到可核验机制。
前景——建立与技术等级匹配的分级责任体系,为更高等级自动驾驶预留制度空间。
自动驾驶在相当长时期内将与人类驾驶并存,治理的关键在于“谁控制、谁负责”的动态匹配。
面向未来,有必要探索与等级相适配的责任框架:对1级、2级坚持以驾驶人主责为基线,对酒驾醉驾、超速闯红灯等行为保持“零容忍”;对3级、4级在系统能够承担更多动态驾驶任务的情况下,构建生产者、系统提供者与驾驶人之间更清晰的责任分担机制,通过缺陷责任、保险机制和可追溯数据记录实现成本分配与风险约束;并为5级完全自动驾驶提前设计以生产制造者、运营者、数据控制者为核心的责任安排,配套强制保险、缺陷召回、持续安全运行记录等制度,避免出现责任真空或简单“甩锅”。
在此基础上,技术创新与公共安全有望形成更稳固的平衡。
自动驾驶技术正重塑现代交通格局,但任何科技创新都不能逾越安全底线。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在拥抱技术便利的同时,必须坚持法治先行,通过精准立法划清人机权责边界,让技术进步真正服务于人民美好出行需求。
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言,"方向盘后永远需要负责任的人类",这或许是人机协同时代不变的驾驶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