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借款法律关系真正的“双向保护”

多人共同借款这种事儿现在挺多的,可一旦出了问题,几个人就开始互相推责任。有说自己只是来签个字的,有直接人间蒸发的。法院门口天天排长队,但案子里面的规定却很乱。现行法律对“共同借款”的说法几乎没有,怎么操作也不清楚。所以法官们就经常要回答一些基础的问题,比如能不能只告其中几个人,或者还钱的人能不能向别人要钱。我找了一些近五年各地法院公开的民间借贷案例,把这类纠纷分成了五类,发现法官们的裁判逻辑大概可以归结为三条主线:首先看大家之间的关系,夫妻、合伙或者父子这种有连带属性的关系,法院基本都会认定大家要一起还钱。其次是看大家的意图,不管钱最后怎么花了,对外的责任都不会变。最后是判决形式,大多数情况下是连带责任而不是按比例承担责任。比如有一个方某某和樊某某的案子,三个人一起签字借钱,没有说清楚谁占多少份额,法院就直接判连带了。谈石轩和李华林的案子里,公司股东在借条上并列签名借钱,法院觉得公司人格不能分开来看。战勇和何桂英的案子里,合伙人只是口头说好了按份额使用钱,但没有书面证据支持这个说法,法院还是判连带了。冯仰达的案子里几个借款人都是同一个商会的人,法院认为他们有共同的目的。何某某告曹某某的案子中夫妻一方已经还了部分钱,法院就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让他们都连带着还。戴某某和柴某某的案子里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子女继承份额内承担责任父母则连带。黄建甫和郑占民的案子里合伙事实存疑,法院驳回了追加请求维持连带判决。 为什么法官这么喜欢判连带责任呢?其实也是有原因的:一方面是尊重大家的约定但也要有底线;另一方面是借用了夫妻债务规定来补位;还有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挨个起诉太麻烦。不过这样做也有问题:法律条文本身就不全;还有就是夫妻债务和普通共同借款不能完全等同;再加上执行起来也会出现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统一表述为“连带清偿责任”,明确判决主文中要写上“各被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赋予已经还钱的人追偿权。还有就是如果有人提出抗辩说内部有约定份额的话法院应该审查一下写入判决中。至于追偿规则也需要细化一下比如设置一个6个月到1年的合理追偿期。 总之民间融资还会一直发展下去多人签字借款还是常态我们应该让法律规则跟上实践的脚步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债权人的勇气也守住债务人内部公平的底线这才是共同借款法律关系真正的“双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