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剂超标导致退货索赔,这是谁该负的责任呢?就在3月13日,长沙晚报掌上长沙的记者黄能跟李思尘、邹晴报道了这个事儿。眼看“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就要到了,食品安全的问题又被大伙儿关注起来了。要是原料有问题,生产厂家没及时发现,那这责任到底咋分呢?消费者的权益又该咋保障呢? 这事儿说来也挺让人无奈的。A食品有限公司给B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萝卜脯”,打算当原料用。B食品公司送来了《出厂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合格。可关键是这报告里头“漏了”对防腐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检测。A食品公司就拿这些原料去做“萝卜干”,卖了下游企业。结果没多久,下游客户抽检和A食品公司自己检测发现,好几批成品跟原料里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含量都超标了。这下好了,产品不合格,下游客户直接退货还按合同罚了款,A食品公司亏得一塌糊涂。 这下A食品公司不干了,告到了法院要B公司赔钱。经过鉴定确认了,B公司供应的5批次原料“萝卜脯”里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含量都不合格。法院核算下来A公司的损失有45万多元。 法院审理觉得B公司作为卖家交付的原料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这是大问题了。按照民法典规定,B公司得承担主要责任。不过话说回来,A公司作为专业的食品加工企业,在接收原料的时候因为有合格报告也能稍微免责一点。但人家没在出厂前把好检验关把风险挡住,导致损失扩大了,也有点责任。 最近法院判下来了:B公司赔80%的责任,总共要赔36万多块钱。剩下的20%由A公司自己承担。这判决出来后两边都不服气就上诉了长沙中院,结果长沙中院还是维持原判。现在这个案子已经生效了。 法官讲得挺透彻的:判B公司赔80%是要强调源头责任必须得100%负起来。食品生产者是第一道关卡啊!“缺项”或者“打折”质量管控都是对法律跟消费者的背叛。判A公司自己扛20%是要把过程责任给绷紧点!进货查验记录跟出厂检验义务是刚性的!不能光看上游给了个合格报告就放松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