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禁捕期“徒手捕捞”并非例外,生产性捕捞一律禁止 九段沙位于长江口,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也是典型的咸淡水交汇河口型新生湿地。青蟹等底栖甲壳动物广泛分布于潮间带光滩、芦苇群落和潮沟区域,其活动贯穿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是湿地生态链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长江十年禁渔制度全面实施,重点水域的捕捞管理持续从“管得住”向“管得细”推进。然而,仍有个别人员抱有侥幸心理,将“徒手抓蟹”视作不易发现、危害较小的行为,试图绕开监管,给生态保护带来隐患。 原因——逐利冲动叠加法治认知偏差,禁用渔具加剧破坏性 据披露,2024年5月至11月间,施某某明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处于禁捕期间,仍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组织许某某等人前往九段沙水域徒手捕捞青蟹,并按“四成、六成”方式分配收益。其间,施某某组织捕捞青蟹销售得款约14.3万元,其他参与人员分别获利不等。随后,该团伙行为深入升级:2024年11月前后,施某某组织人员使用三重刺网等工具非法捕捞并销售获利;12月初再度组织携带丝网等工具作业时被民警查获,现场扣押禁用渔具及渔获物88.3公斤,经评估价值7418.3元。 案件折射出两方面成因:一是部分人员将禁捕理解为“禁网不禁手”“禁船不禁滩”,忽视法律对“任何形式生产性捕捞”的明确禁止;二是逐利驱动下捕捞方式呈现工具化、组织化倾向,尤其是三重刺网网目密集、选择性差,易造成“大小通捕”,对渔业资源和生境结构破坏更为突出,被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属于典型的高危非法捕捞方式。 影响——对生态链底座与湿地功能造成压力,亦冲击禁捕制度权威 河口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具有长期性、脆弱性。青蟹等底栖动物不仅直接参与有机质分解、营养盐循环,还食物网中连接植物、藻类与鸟类、鱼类等高营养级生物。禁捕期内持续、集中捕捞会降低种群数量与年龄结构稳定性,进而影响鸟类停歇觅食、鱼类幼体栖息等关键过程,削弱湿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 更需关注的是,长江十年禁渔是一项系统性制度安排,核心在于让渔业资源休养生息、推动长江生态整体修复。若对“徒手捕捞”等边缘行为放任,容易形成“破窗效应”,诱发跟风式违规,削弱禁捕政策的严肃性与群众对法治公平的认同,治理成本随之上升。 对策——以法治刚性守住红线,以修复性司法促进生态回补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即属违法;达到一定数额或多次实施等情形,可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同样触及刑事追责底线。该案中,施某某等人多次实施捕捞并获利,且存在使用禁用渔具等情节,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体现对禁捕红线的明确态度。 在严格司法的同时,生态修复机制同步推进。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进入第五个年头,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托集中管辖优势,探索“专业化办案、跨区域协作、多元化修复”路径,累计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案件251件611人,并在九段沙湿地、淀山湖等水域开展增殖放流等活动,推动水生生物资源修复;同时设立生态教育保护基地,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推动“守江护江”成为沿江群众共识。实践表明,将惩治震慑、修复补偿、教育预防一体化推进,有助于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综合效果。 前景——从“禁得住”迈向“治得好”,共治共享巩固长江口生态屏障 长江口生态治理正由单一执法向系统治理深化。下一阶段,需在三上持续发力:其一,进一步细化禁捕水域巡查与联动处置机制,强化对潮沟、滩涂等易发区域的精准管控;其二,完善涉渔违法线索发现与证据固定体系,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更顺畅;其三,强化生态补偿与替代生计引导,结合科普教育与社区参与,减少逐利性捕捞的社会动因。随着制度执行力度增强与生态修复持续投入,九段沙等重要湿地的生物多样性恢复预期将提高,长江口生态屏障功能有望更加稳固。
长江保护需要法律约束和社会参与。本案表明,任何形式的禁捕期生产性捕捞都将受到法律制裁。随着《长江保护法》实施五周年,各部门协作更加紧密,法治基础不断夯实。只有让公众充分认识保护长江的重要性和违法后果,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护母亲河的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