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的背景下,部分行业和地区出现的“内卷式”竞争,已成为影响要素高效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突出问题之一;所谓“内卷式”竞争,往往表现为以低价倾轧、同质化跟随、非理性扩张等方式争夺存量市场,表面看“竞争激烈”,却容易导致企业利润下滑、研发投入被挤压、产业链生态更趋脆弱,进而削弱市场的长期活力。问题层面看,“内卷式”竞争并非单一主体的短期选择,而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既可能源于部分经营者对竞争边界判断失准,以不当手段抢占市场;也可能与市场结构高度集中、平台型或头部企业议价能力更强有关;还可能与地方保护、行业壁垒等行政因素相互交织,造成市场分割、规则不统一、要素流通不畅,陷入“你追我赶却难以提升质量”的困局。原因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有关负责人从知识产权司法视角梳理了需重点关注的方向:其一,垄断行为可能为“内卷”提供土壤。若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他限制交易等情形,竞争容易从“比质量、比效率”偏离到“比资源、比壁垒”,并诱发被动跟进与无序扩张。其二,创新不足容易助长“内卷”。当关键技术供给不足、同质化产品占比较高时,企业更倾向用价格战或规模战换取短期份额,继续挤压创新投入,形成“越卷越弱”的循环。其三,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加剧“内卷”。侵犯商业秘密、混淆仿冒、虚假宣传、恶意攀附等行为若得不到有效遏制,将扭曲竞争规则,破坏守法经营者的预期与信心。影响层面,“内卷式”竞争对市场运行的伤害呈链条效应:对企业而言,利润空间持续被压缩,研发与人才投入难以保障,长期竞争力受损;对产业而言,可能带来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结构性过剩与供应链脆弱化,影响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对市场秩序而言,若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并存,公平竞争环境将被侵蚀,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被挤压,消费者也可能承担质量下滑、创新不足等隐性成本。对策层面,司法治理被视为推动竞争回归理性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立足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两项职能,持续加大反垄断司法力度,依法严格规制垄断行为。据介绍,建庭以来在有关案件中认定构成垄断的有一定数量,体现出通过裁判规则明确竞争边界、稳定市场预期的导向。面向下一步工作,法庭将继续探索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重点从几上发力:一是依法规制头部企业掠夺性定价及其他排他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防止“赢家通吃”挤压中小企业合理利润空间,推动形成多层次主体共生的产业生态。二是重点打击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典型横向垄断协议,促进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修复良性竞争秩序。三是依法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推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四是加强对关键前沿领域科技创新和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提升创新成果转化的确定性,增强企业创新创造活力,以制度供给引导竞争从“拼消耗”转向“拼创新”。前景层面,综合治理“内卷式”竞争,需要法治规则、市场机制与产业政策协同发力。司法层面的持续强化,将通过典型案件裁判和规则阐释,进一步明确竞争红线、保护创新收益、压实合规责任,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随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衔接更加顺畅、对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不断加强,市场主体有望从“短期抢份额”转向“长期做价值”,推动形成以创新为核心、以公平为底线、以效率为导向的竞争新格局。
治理"内卷式"竞争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也需要推进司法实践创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此次表态发出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规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有助于缓解当前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也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提供制度支撑。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将成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