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严某聪吸毒驾驶致人死亡案成为典型个案。该案通过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发生于2021年8月22日。被告人严某聪在短时间内三次吸食毒品,每次吸毒后均出现意识模糊、产生严重幻觉等症状。在这种明显不适合驾驶的状态下,严某聪仍然驾车上路。上午9时许,其驾驶的汽车在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路段首次撞击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更为严重的是——严某聪在意识到肇事后——非但没有停车抢救伤者,反而因害怕吸毒事实被发现而加速逃离现场。在距离第一事故点约950米处,其驾驶车辆以99公里/小时的高速继续冲撞路面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杨某梅、吴某、梁某三人死亡,另有驾驶汽车的冯某车辆损毁,经济损失达18万余元。严某聪最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尿液检测呈毒品阳性反应。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行为定性。被告人上诉主张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认定的关键在于,严某聪明知自己吸毒后产生严重幻觉,仍然选择驾车上路;在第一次肇事后,其继续驾车逃离并再次冲撞多车,这些行为充分表明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而非单纯的过失。 从犯罪情节看,严某聪的行为具有多重恶劣因素。其一,在交通高峰时段于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危害范围广泛。其二,肇事后逃逸并继续作案,显示出对法律的蔑视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其三,短距离内连续冲撞多车,造成4名无辜群众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严某聪随后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核准了死刑判决。 该案例的发布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当前,毒驾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通过明确毒驾致人死亡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引导司法机关准确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一般而言,交通肇事罪强调过失性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毒驾案件中,行为人明知毒品会严重影响驾驶能力,仍然驾车上路,这种明知故犯的态度足以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此外,该案例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对毒驾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毒驾不仅危害驾驶人自身安全,更是对广大交通参与者和社会公众的严重威胁。通过适用更严厉的法律条款和刑罚,可以有效增强对毒驾行为的威慑力,促进全社会形成拒绝毒驾的共识。
道路交通安全是最日常、也最不能失守的公共安全;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并明确裁判规则,不仅是对个案的依法处理,更是在制度层面对"生命至上、规则必守"的重申。唯有持续强化法治震慑、压实治理责任、把风险防控前移到源头,才能让每一次出行更安全,让公共安全底线更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