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大家都在关注两件“上厕所被开除”的案子,这两个案子分别是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结果不一样,大家都在讨论到底什么是“合理需求”,什么是“偷懒违纪”。法律界的人说,判断这种行为的性质不能只看有没有离岗,还得看他主观上是不是故意逃避工作,还有他离岗的时间长不长、频率高不高,还有他的工作岗位需不需要一直盯着人。 先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那个案子。南通某电路公司告前员工刘某,说他在2023年2月的时候,每天上厕所最长超过6个小时,一个月里长时间待在卫生间里有11次,而且他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厕所里工作。法院看了监控视频觉得,劳动者有上厕所的生理需求应该保护,但刘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构成了擅自离岗。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认定他旷工了,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这个判决既尊重了公司的管理权力,也提醒了劳动者要遵守纪律。 再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那个案子。北京某食品公司解雇了消防中控员李某,因为李某在值班的时候肚子疼上了3分钟厕所,还通过微信让同事临时替了一会儿班。法院认为,短暂上厕所属于正常生理需求,而且李某已经采取措施减少岗位空缺风险,没造成严重后果。公司以擅自离岗为由解除合同不合理。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6万多元赔偿金。这个案子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人权和健康的保护,特别是对于需要一直盯着的特殊岗位来说,人性化的考虑很重要。 法律界的人分析说,这两个案子结果不一样是因为具体情况不一样。一方面劳动者有上厕所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公司也有管理权可以处理违规行为。关键点在于主观上有没有逃避工作的意图、行为时间长不长频率高不高、工作岗位需不需要一直盯着。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法、制定过程是不是民主、有没有告诉过员工也是审查重点。 现在企业管理越来越精细,劳动者维权意识也提高了,这种纠纷可能会越来越多。司法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兼顾效率和人文关怀,不要把正常生理需求当成违纪;劳动者也要诚实工作不要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只有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平衡点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这两件案子虽然结果不一样但都展示了司法在劳动关系中的平衡智慧:既防止公司滥用权力也防止劳动者借“合理需求”之名偷懒不干活。未来劳动法律还需要完善怎么细化“合理范围”标准和强化企业制度制定时的民主参与都是需要探索的话题。只有法律和情理一起考虑才能保障劳动者尊严健康同时维护职场秩序和生产效率推动构建更公平理性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