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不一定就是工伤,还得看“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 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蔡某被确诊为支气管扩张,且一直有咳嗽症状。到了11月30日,他在这家数码快印公司干印刷活儿时仍咳个不停。12月4日,他不顾身体抱恙坚持上班,下班回到宿舍后便卧床休息。可谁能想到,第二天一大早8点多钟,他就被同事发现倒在床铺上昏迷不醒,急忙送往医院抢救。结果到了12月6日,这哥们儿最终还是没能撑过去,诊断书上写的是脑出血。 家属觉得这事儿离谱,觉得蔡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且没满48小时就死了,理应算工伤。然而人社部门去调查后却做出了不予认定的决定,法院一审也跟着支持了这个结果。 大家都在琢磨法律条文里的那条红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面其实有两个大坎儿:一是疾病得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二是死亡得卡在“48小时之内”。这两个条件蔡某都符合吗?成了这场官司赢输的关键。 先看医学上的硬伤:虽然他的病确诊了是支气管扩张,之前也一直咳嗽,但没证据能把这咳嗽跟后来的脑出血挂上钩。要知道,医学上支气管扩张极少会直接导致脑出血的发生。 再看时空上的错位:蔡某脑出血发作的时间点很刁钻,发生在下班回家后的宿舍床上,完全脱离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中间隔了差不多12个小时,早就超过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那个范围。所以说,虽然脑出血确实是在48小时内发生的,可地点和时间都对不上号。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是这么看的:虽说蔡某确实得了支气管扩张,但要命的是脑出血;而且这脑溢血发作的时候人是在宿舍里躺着的,既不是工作时间也不是工作岗位上;这48小时的计算不能光看前后顺序这么机械地算,得把疾病发生地和死亡发生地是不是在一个时空内结合起来看。 最终的裁决结论是: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了。 这事儿给咱们提了个醒:突发疾病不一定就是工伤,还得看“工作时间+工作岗位+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建议企业那边最好把夜班和加班后的健康监测制度完善一下,把隐患消灭在苗头里;员工自己也得多长个心眼儿,勤做体检发现不适及时汇报就医,千万别抱着病硬撑着去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