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持续二十余年的土地权属纠纷,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再次引发对城乡土地权益问题的关注。案件当事人赵某某为城镇居民,1996年违规购买运城市某村集体土地。当地国土部门在未履行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于2004年违法向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20年行政机关纠正错误并注销该证时,恰逢土地征收启动补偿程序,双方随即就补偿标准产生争议。
土地制度关系国家治理基础,征收补偿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司法裁判继续明确“补偿应归权利主体、合理信赖利益应受保护”的规则,有助于在纠错与保护之间形成更可预期的平衡。各地推进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依法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同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每一项补偿经得起法律和时间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