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那会儿,财政部有个文件规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事儿,把扣除项目清单列得挺清楚,其中就提到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钱、开发成本还有各项费用,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过营改增以后,2016年发布的第70号公告把增值税本身踢出了扣除范围,现在只剩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这类附加税能扣了。如果能把这些附加税按项目精准归集到,那就据实扣除;要是搞不清楚,那就只能按预缴增值税时交的那部分来扣,哪怕是尾盘销售阶段也这么办。 对于那些已经进行过土地增值税清算、还剩下部分尾盘要卖的情况,2006年187号文有说法:清算后再转让的部分,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式是“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面积”。这个单位成本等于清算扣除总额除以总建筑面积,通常会在清算通知书里专门列出来,之后再卖尾盘直接引用这个数就行。 实务中碰到多项目并行的问题就比较麻烦了。比如A项目已经清算完了,B项目还在预售,这时候进项税和销项税混在一块儿算应纳税额,很难把尾盘销售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拆分出来。这时候就只能退而求其次,按这个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交的附加税数额来作为扣除项了。 用电子税务局申报的时候,《项目清算情况明细表》里要填好这些数据:把尾盘不含税收入除以清算总建筑面积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到单位成本,然后把这部分“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仅限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加回来。图上把逻辑关系画得挺明白,照着填就行。 总的来说,要是企业同时有已经清算的尾盘和正在预售的新项目,尾盘卖的时候对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按照预缴的数额来扣。单位建筑面积成本在清算通知书里一次性就给出来了,后续销售直接套用这一套体系既方便又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