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高管非公受贿赃款如何处置 专家建议优先返还受害企业而非一律上缴国库

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民营经济典型案例中,燕某、孙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5.6亿元贿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然而,涉案企业因高管贪腐造成的巨额损失,却面临"追赃不追损"的困境。

这一现象暴露出当前非公受贿案件处置中的结构性矛盾——刑法侧重于惩治犯罪,而企业作为实际受害方的财产权救济尚未形成制度化安排。

原因: 现行法律体系存在三重断层。

其一,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所得应予追缴,但未明确民企作为被害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二,公司法虽规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所得应归公司所有,但缺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机制;其三,司法实践中普遍将赃款上缴国库,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关于"被害人损失优先受偿"的条款难以落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2023年调研显示,近五年非公受贿案件中赃款返还企业的比例不足12%。

影响: 这种制度缺陷产生连锁反应。

对企业而言,贪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与商誉损害形成"双重打击"。

以涉案5.6亿元为例,若全额返还企业,可覆盖其80%以上的可量化损失;对社会治理而言,当前处置模式弱化了企业自主反腐的积极性。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数据显示,2022年民企内部贪腐案件自行查处率同比下降7个百分点,部分企业反映"追赃归公"削弱了维权动力。

对策: 构建科学合理的赃款返还机制需多维度突破。

法律适用层面,应明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优先适用地位,确立"违法所得即推定损害"的裁判规则;程序衔接方面,可参照证券领域先行赔付制度,建立刑事追赃与企业民事诉讼的协同机制;制度创新上,深圳前海法院已试点"追缴-暂管-确权"三步工作法,通过专项账户保管涉案资金,待民事确权判决后定向返还。

前景: 随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加速,财产权保护将迎来制度升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指出,可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企业损害赔偿优先于行政罚款"的立法经验,在即将出台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设立专章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正研究制定涉民企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司法解释,拟于2024年三季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依法惩治民企内部腐败,既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更进一步看,真正高水平的产权保护,不仅要“追得回”,更要“还得准、补得上”。

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依法追缴的同时,推动归入权等制度更有效落地,让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补偿,才能在惩腐与护企之间实现更优平衡,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稳定、可持续的法治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