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了吗,最近海南三亚中学出了个事儿。一名老师因为报考了其他单位的招聘,结果被学校开除了。这位老师现在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了,挺让人觉得可惜的。这个消息是三亚市教育局人事科那边传来的,说这个老师所在的三亚中学是民办学校,学校管理方便起见,在合同里规定了聘用期间不能去报考其他单位。可这位老师考完了也没被录取,学校就觉得他违反了规定,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直接给他开了。 25号,三亚市教育局给这个事情发了个通报,说他们会全程关注这件事的进展,也会依法依规督导双方解决纠纷。他们觉得劳动仲裁是个合法的维权途径。虽然民办学校有更大的用人自主权,但是还是得遵守教师法和劳动合同法,尊重老师的选择权。老师去民办学校上班,可不是签卖身契的事儿。民办学校可不能随便因为参加个考试就处分老师。禁止老师去考别的单位,根本解决不了流动性大的问题,反而不利于营造尊重老师的教育氛围。 实际上,这次考试的确是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但是问题在于规章制度本身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如果规章制度本身有问题,学校开除老师的做法可能得不到仲裁支持,主管部门也得尽到监管责任。民办学校可以依法约定聘用期,但聘用期可不是服务期。服务期是指因为接受了特殊待遇才承诺为学校服务的期限。比如学校给老师培训花钱了,才能约定服务期;如果没给特殊待遇,老师想走就走。 把这次禁止参加考试的规定说成霸王条款也不为过。这次参加考试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也没考上啊。学校把人开除了,可能是想重申一下规章制度警示其他人吧。但民办学校的老师一边工作一边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去考编、考公也是他们的权利啊。只要不影响本职工作就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 要建设稳定的高素质队伍还得在尊重老师选择的基础上吸引人才呢。有些学校想用禁止参加考试这种方式加强管理简直是适得其反。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表示会根据劳动仲裁结果督促民办学校修改管理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和人文关怀这一点值得肯定。 其实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规定主管部门也有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嘛。 这下熊丙奇老师的文章把话说到点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