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是江西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章鹏在,答疑的人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耿宝建。 法答网上提到,假如人民法院觉得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那就有义务和职责自己去调查,弄清楚谁才是真正的适格被告,还要给原告说清楚要改告谁。公民或者公司如果觉得政府机关做法不对想去打官司,要是起诉状上写的被告不清晰或者写错了,法院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明确”和“正确”是两码事,也是打官司的两个不同阶段的要求。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只要看到原告在起诉状上写了被告的名字之类的信息,只要够清楚、具体、能指认出来,让法院能把被指控的人和别的行政机关区分开就行。这时候就可以认为是有明确的被告了。至于起诉状上写的是不是真正该告的人,一般都得等到案子审理的时候再仔细查清楚。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起诉状上的被告写得不对,法院应该这么办:第一,要是原告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可能是那个被告干的,而那个被告却拿主体不适格当理由辩解,那这个被告就得拿出证据来反驳。第二,要是法院认定原告告的不是真被告,那就有责任和义务自己去调查清楚谁才是真的被告,并告诉原告要换个被告起诉。如果不管是看现有的证据还是去调查都没法找到真正的被告,法院不能光说没有适格被告或者对方不承认行为就直接不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而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精神,看看要不要把案子移交给别的法院审理,以及移交后诉讼是不是要停下来等这些问题来处理。 至于那些为了提高级别管辖而多列或者错列被告的情况,或者被告干的事儿明显不属于法院能管的范围的案子,法院应该先跟当事人解释清楚道理,告诉他们得分开起诉不同的被告或者改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去告。如果当事人同意改了起诉状或者换个地方告了中级法院就可以直接把材料转给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去审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