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即将实施的《河湖保护治理条例》,标志着该省水资源保护进入制度化、法律化的新阶段。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是浙江深入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从管理体系看,条例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河湖保护框架。
条例将河湖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录的池塘、塘坝等各类水体。
这种分类管理方式既涵盖了自然形成的水体,也纳入了人工创造的水利工程,体现了系统性和科学性。
浙江全面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调的管理机制,确保责任明确、层级清晰。
在规划基础工作方面,条例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湖的基础调查,包括水系分布、水域面积、容积、流量、水下地形、岸线等关键数据,建立健全河湖档案。
河道按照流域范围、流域面积以及涉及的城市、人口规模等因素,划分为省、市、县、乡四级,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规定,河湖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将具有特定功能或历史文化价值的水体纳入名录保护范围。
这一制度设计便于政府部门进行精准管理,同时为社会监督提供了明确依据。
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应与航道、港口、湿地、灌溉、渔业等专项规划相协调,确保整体规划的科学合理。
河湖保护是条例的核心内容。
条例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湖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河湖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这一硬性要求将水面率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生态建设和自然资源集约利用的考核评价体系,并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形成了刚性的约束机制。
为防止河湖被侵占和污染,条例设置了明确的禁止行为清单。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围湖造田或围垦河道;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禁止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条例同时规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重要河湖的水域,但涉及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保治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项目确需占用的除外,并要求建设单位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功能补救工程。
在河湖治理方面,条例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河湖信息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水域面积、容积、流量等变化情况,实施河湖健康和功能评估,加强健康监测预警。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等跨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湖临水边界线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政府应组织逐步退出,对暂未退出的耕地,相关部门应加强耕作指导。
条例还对采砂管理作出规范。
采砂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取得河湖砂石开采权,申领采砂许可证,按规定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并服从防洪调度。
从发展理念看,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保护、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系统治理的原则,明确提出建设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业兴、水润民富的幸福河湖目标。
这一表述既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尊重,也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反映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
河湖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也是防洪排涝、供水保障、文化传承与城市品质提升的关键载体。
以法治为牵引推进名录管理、规划刚控和动态监测,意味着河湖治理从“治标”向“治本”、从“分段”向“系统”迈进。
守住每一条河道、每一片水面,既是对当下发展方式的约束,也是对未来公共安全与生态福祉的投资;让河湖长治久清,考验治理的耐心,更检验制度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