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张甲向刘乙借了10万块钱,打了借条,说好两个月还清。张丙在借条上签了“保款人”的名。到了2021年和2023年,张丙分了几次一共还给刘乙1.5万元。 2025年8月,刘乙把张甲和张丙告到了离石区法院。 审判期间,刘乙和张甲私下商量好了调解的事儿,刘乙就向法院申请把案子撤了。可张丙觉得自己替张甲还的钱得要回来,可不管刘乙还是张甲都不给。 法院就裁定同意撤诉,让张丙自己再去告去要回钱。 2025年10月,张丙又去法院告刘乙和张甲,说要回自己替他们还的1.5万块钱还有利息。 刘乙说:“保证人只能找债务人要钱,我这个债权人当被告不合适。” 张甲说:“我没义务还这笔钱,也没接到过原告的通知,这钱是他和刘乙之间的事儿。” 张丙拿出了借条和转账记录证明这钱是他替张甲还的。 离石区法院最后判张甲得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把1.5万块钱还给张丙。 法院还提醒大家签字得谨慎,担保和借款责任是一样的,不能随便给人当担保人。 民法典第七百条说了:保证人还钱以后可以找债务人要钱。 王小玉和赵文俊是这次案子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