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要讨论的是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国家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超出职权范围时,能被法庭直接采信吗?来看看周军律师是怎么说的。在实际审判中,大家都把国家机关给的《情况说明》当作关键证据交给法庭,因为它们是公权力部门弄出来的,很多人都信得过。那么问题来了,要是这份情况说明管的不是国家机关该管的事儿,法院到底能不能直接信它呢?最高院在《姜卫国与邵祥发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里给出了明确答复。法官们说,虽说这份书证是由国家机关弄出来的,可它写的内容根本不在这个机关的管辖权限里,所以这份证据也就不具备公文书证的性质了。而且呢,这上面写的事实是案件最基本的事实,再加上双方对里面的说法还存着异议,不能光听它的一面之词就下判断,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一起看才行。裁判观点也告诉咱们,国家机关出的情况说明要是越了权,肯定不能直接采信。这玩意儿一旦出了管辖范围,公文书证那个优先证明的效力就没了。要是想用它作为证据辅助材料,得经过很严格的审查才行。只有在确定了它是真的、跟案子有关联、而且也没有反证能推翻它的时候,它才勉强能帮上忙,绝对不能让它自己单打独斗当作判案的依据。周军律师给大伙儿提个醒:国家机关给出的材料,要是讲的事情根本不在它们该管的那一摊事儿里,那它的效力就跟普通老百姓写的证明差不多了。但要判断这种越权说明的效力到底咋样,这里面的门道很深很专业,既要看清那个机关到底有多大权限,还要弄明白怎么用证据规则。所以啊,当事人在打官司的时候最好找个专业律师帮忙理理头绪、定个好策略去质证,免得因为不懂规则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