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动合同到期能否“一到期就散”?采矿、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高的行业,此看似常见的用工操作,因牵涉劳动者健康权益与职业病风险评估,存在更严格的法定要求。广西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显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未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将直接影响劳动关系是否终止,并可能引发停工待遇责任。 据判决查明,王某自2020年起在甲公司矿井从事井下采掘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到期。2024年春节前矿井停产检修,2月20日复产。检修期间,王某曾询问复工时间但未获明确答复。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依法组织其开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也未就终止劳动关系进行规范办理,王某此后未再返岗。2025年2月,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支付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生活费。仲裁裁决支持2024年2月生活费1352元。王某不服提起诉讼。 原因——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其一,井下采掘岗位是否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其二,未完成离岗体检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已终止。用人单位上认为,停产检修发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不应承担生活费支付责任,且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已终止,劳动者请求缺乏依据。法院则从职业病防治与劳动关系终止的衔接规则切入,明确指出: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必须组织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检查完成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这一制度安排并非“形式要求”,而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离岗时能够获得必要的健康评估与证据留存,为职业病早发现、早干预提供基础。 影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某从事的井下采掘属于典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甲公司未安排离岗体检,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处于“法定续延”状态,尚未终止。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既未安排劳动者工作,也未支付工资,导致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处于停工状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停工待遇条款,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停工期间基本生活费。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某补发2024年2月至2025年1月停工生活费差额共计14872元。甲公司上诉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带来的警示意义在于:职业健康检查与劳动合同终止之间存在“硬性联动”。用人单位若将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离岗体检视为可有可无,可能在法律上被认定劳动关系并未终止,进而承担续延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责任,同时还可能因程序瑕疵引发更大范围的用工合规风险。对劳动者而言,该判例也强调了健康权保护的制度支撑:离岗体检不仅关乎当下待遇,更关系到日后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及对应的救济路径的证据基础。 对策——从治理视角看,减少此类纠纷,应把职业健康管理前置并嵌入人力资源全流程。一是完善制度闭环。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严格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台账、告知与签收机制,确保关键节点有据可查。二是规范终止程序。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前,提前提示离岗体检安排及时间节点,完成体检与结果告知后,再依法办理终止手续与社保、档案等衔接事项,避免出现“既不安排工作也不办理终止”的管理真空。三是强化停工情形处置。遇停产检修、订单波动等情况,企业应及时书面告知劳动者复工安排、工资支付或生活费标准,并依法协商调整工作安排,降低误解与对抗性维权。四是提升监管与服务。主管部门可针对矿山、化工等重点领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落实情况专项排查,推动企业建立合规清单,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职业健康管理培训与体检资源对接,减少因“不了解规则”造成的违法成本。 前景——随着职业病防治法治化、用工管理精细化持续推进,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法定续延”规则预计将被更多用人单位纳入合规审查要点,劳动争议裁审也将更注重健康权保护与证据链完整性。对企业而言,越早把职业健康投入当作“必要成本”,越能在长期经营中降低纠纷概率与隐性损失;对劳动者而言,依法体检与规范离岗程序将成为保障权益、预防风险的重要屏障。
职业健康保护体现企业管理水平和法治文明;本案表明对应的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效力。对企业而言,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来说,依法维权是保障健康权益的有效途径。唯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筑牢劳动者健康防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