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看这事啊,是合肥市中院最近刚判完的。一个叫李某的妈妈给女儿赵某出了403万元,买了两套房子,直接登记在赵某名下。这时候呢,赵某写了欠条给妈妈,说这是借的钱。后来呢,赵某把其中一套房子给卖了,拿到282.4万元,反手就给了前男友曹某。俩人还签了份《赠与协议》,说是免费给的。这下可好,两人分手了,妈妈李某就把曹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二审下来,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的诉求。法院觉得呢,虽然这钱登记在女儿名下,但那两份欠条都能当借款合同看,李某有403万元的债权在。再说了,这笔钱转给曹某的时间晚于借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要是债务人拿自己的财产随便送人或者放弃债权担保了,影响债权人拿回钱的时候,债权人就能行使撤销权。所以法院把那份《赠与协议》给撤销了,还判曹某必须把282.4万元还给妈妈李某。 这个案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要是父母给子女掏钱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了,子女要是一时糊涂把房子卖了还给别人的话,这钱父母还能通过这种撤销权的制度给追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