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盐田区,有一栋老旧的6层楼,这里住着18户人家。因为年纪大了或者出行不方便,大家都盼着能给这栋楼装上电梯。经过了一整套法定的程序,15户业主都同意了,还拿到了相关部门发的许可证。电梯建在楼外,通过连廊跟住户连接,建好后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了。有意思的是,二楼的业主燕某没有出钱分摊安装和维护费用,结果他反倒跑到法院去告状,要其他业主赔他30万块钱。 燕某的理由挺多,说电梯离他的卧室太近,只有不到6米远,侵犯了他的隐私和休息权,还说采光、通风受影响,房子也会贬值。别的业主觉得奇怪,既然手续合法,燕某又不用掏钱还能坐电梯占便宜,这事儿哪能让他占便宜还倒打一耙呢?法院审理的时候觉得关键是看电梯是不是真的影响了邻居的合法权益。 法院查了查地方的规定,发现那个关于“不宜小于12米”的说法是针对两栋楼之间的距离,不是本栋楼里电梯跟卧室的距离。而且现场看下来,从连廊或者外面根本看不清燕某家里的情况;厨房的采光也没超过正常限度;晚上开灯的话,隐私也没受到什么大损害。至于噪音和贬值什么的,既然已经是经过审批的工程了,也没必要再去专门鉴定。 最重要的是,法院觉得加装电梯是为了大家好,是好事。在法律和技术都没问题的情况下,低层业主就算受点影响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付出的代价。燕某不仅不用出钱还能享受便利,他提出的30万赔偿根本没有依据。所以最后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 这个案子说明司法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很有分寸:一方面支持大家想改善生活的好事推进;另一方面也要保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以后类似的情况肯定还会有很多,工程得严格按程序来做技术规范也不能含糊。通过社区商量和政策引导提前化解矛盾,才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