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火好声音”app被诉不正当竞争

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挺有意思的案子。时间线回到2024年2月,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重庆那边有一家公司在运营一个叫“瞬火好声音”的APP。这家公司没经过授权,就把“喜羊羊”和“懒羊羊”的形象图片用在视频封面上了。更离谱的是,他们用AI技术生成了一些音频,听着和动画片里的角色声线特别像。用户可以在抖音上下载这个APP,充值之后就能用这些功能了。 原创动力公司觉得这事儿不能忍,觉得对方既侵犯了他们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他们把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这家重庆公司确实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不过,法院也说了,“音色”这东西不算作品,而且AI生成的内容也没形成新的视听作品,所以不算是侵害改编权。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两个方面:一是著作权侵权问题,二是不正当竞争问题。对于著作权部分,法院先确认了权利人确实拥有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接着看行为人的行为,他们未经许可提供了那些实质性相似的图片,让公众随时随地都能看到,这就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至于改编权,因为音色不属于作品范畴,生成的文件也没形成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所以没支持这一点。 对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法院先审查涉案配音有没有变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认定的标准是它播出时间久了,知名度和显著性都很高,已经和权利人建立了稳定联系。比对的时候综合考虑声音像不像、名字关联度以及实际会不会让人混淆这几个因素。最后认定擅自使用这个标识足以让人误以为双方有合作关系。 针对被告提出的大模型训练是正常商业行为这一抗辩理由,法院给出了明确说法: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内容也得合法才行。而且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并不要求双方必须在同一个行业或者有直接竞争关系。 关于赔偿金额,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查不清楚的时候用法定赔偿来定。法官综合考虑了作品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还有维权费用这些因素后进行了酌定。 这次裁判文书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案号:2025渝0103民初748号),原告是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被告是重庆某公司。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是潘南婷和杨阳律师,两人都来自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次案件审理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