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周虽然迟到了,但大家都知道早高峰堵车确实让人很头疼。不过,公司HR给出了解释,连续迟到的次数接近实际出勤天数的50%,理由老是堵车、找车位,法院就觉得这个情况不是不可预见的突发状况,属于长期放任纪律问题。根据法律条文,录用条件不仅包括学历、证书这些硬指标,还包括纪律意识和团队精神等主观表现。小周迟到的行为已经触碰了用人单位合理的底线,所以公司把他辞退并不违法。 小周想辞退的试用期员工,单位得先拿出这些证据来给法官看。首先要有一纸解除通知。小周就是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短信。虽然小周觉得自己很委屈,迟到确实有,但是早高峰堵车谁能提前算准呢?结果仲裁一锤定音:公司得支付赔偿金8000元。 这次纠纷的焦点在于证据链。法院对录用条件做了详细解释。法律条文规定,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唯一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小周连续迟到的次数接近50%,而且这些情况都不是不可预见的突发状况。法院就认定这属于对纪律长期放任。 这就给了HR和求职者一个共同提醒:在试用期内大家都得像正式员工一样打卡、请假、沟通,千万别把迟到当小事;一旦发生纠纷,每一次打卡记录都可能是维权筹码。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制度公示、考勤记录和沟通反馈这三样东西必须齐全了才能把“不符合录用条件”说成铁证。 另外还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工资底线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还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形式也很重要,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还有解除门槛也很高,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内把人给辞退了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还得书面说明理由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