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引发对“跨市调岗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边界”的关注;案件中,员工郭某于2018年10月入职A服装公司,岗位为柜台销售,工作地点广州分店。2024年3月,商场向商户发出撤场通知,A公司据此告知广州分店将撤柜停业,并向郭某出具调岗协商函,拟将其调整至佛山分店同类岗位。郭某随后提交异议,表示在佛山无居住条件、通勤困难,要求公司优先在广州其他门店安排岗位。公司于4月3日出具解除通知,以双方未达成新协议、员工不同意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后双方继续诉至法院。 问题在于:门店停业属于企业经营变化,但是否足以支持企业跨市调岗并在员工拒绝后直接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对岗位与工作地点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前提。A公司提供的排班材料仅反映广州门店排班情况,不能证明其在广州区域内已穷尽安排可能、确无可供岗位。企业在未与员工就调岗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单方解除,构成违法解除。法院据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判令企业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企业涉及的诉讼请求。 原因层面,这类纠纷集中反映出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营调整中对“用工自主权”的理解存在偏差:一上,门店撤柜、业态变化确会造成岗位或地点履行困难,用人单位有必要通过调岗、培训、内部流转等方式维持经营;另一方面,用工调整并非可以突破合同约定与法定程序的“自由裁量”。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须履行事前沟通、充分说明、合理安排等程序,并综合考量劳动者的通勤成本、家庭负担与承受能力。尤其是跨市调岗往往意味着生活圈、照护安排与交通时间的显著重构,若缺乏配套支持或替代方案,容易被认定为不合理。 影响方面,裁判发出清晰信号:经营困难并不当然转化为单方解约的合法理由,企业的管理措施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对劳动者而言,该案提示在遭遇明显不合理调岗或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时,可通过留存通知函、沟通记录、岗位信息等证据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而言,违法解除不仅带来双倍赔偿等直接成本,还可能引发用工稳定性下降、劳动关系紧张及品牌信誉受损等连锁效应。 对策上,合规用工应当贯穿经营调整全过程。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需要调整岗位或地点的,应当做到“三个优先、两个充分”:优先在原工作地范围内提供替代岗位,优先考虑岗位相近与技能可衔接安排,优先采取协商与补偿支持等柔性方式;同时充分告知经营变化与岗位安排依据,充分评估劳动者实际困难并提供可选择方案,如在合理范围内的门店调配、转岗培训、交通补贴、弹性工时或阶段性过渡安排等。若确需解除,应严格对照法定条件与程序,避免以“调岗不从”简单替代法律要件。 前景看,随着服务业连锁化程度提高、门店迁移与商圈调整更趋频繁,“撤店—调岗—解除”的争议仍可能增多。司法实践将继续强调程序正义与实质合理并重:既保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必要调整空间,也维护劳动者对合同变更的协商参与权。对市场主体而言,建立可预期、可执行的内部岗位流转规则与协商机制,提升用工合规能力,将成为降低争议成本、稳定就业的重要抓手。
本案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强调劳动关系中程序正当与实质合理并重;企业不能以经营困难为由随意调岗,员工也不必被迫接受不合理安排。只有通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调岗才具合法性。这种平衡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企业应提升合规意识,员工要勇于维护权益。在法治框架下,才能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