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发生在衡阳市的一起因过度饮酒导致的悲剧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徐姓男子在当日午间和晚间连续参加两场酒局后不幸身亡,经鉴定死因为急性重度乙醇中毒并发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 案件审理过程中——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查明——徐某当日中午在"某厨房"餐厅与9人共饮散装谷酒,晚间又与另外10人继续饮酒。尽管部分参与者辩称自己提前离席或饮酒量较少,但法院认定其中10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判决书显示,本案责任划分遵循了"过错责任原则"。主审法官指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徐某对自身饮酒行为负有首要责任,故承担70%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者中,组织者伍某、杨某等人因未有效劝阻过量饮酒;李某玖等人虽将醉酒者安置在车内,但未采取必要救护措施,均被认定存在过失。 法律专家分析称,此案判决说明了《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共同饮酒者间存在"合理注意义务",包括劝阻过量饮酒、护送醉酒者等。衡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决,深入明确了此法律适用标准。 有一点是,本案中有4名被告自愿补偿1.7万元,反映出部分当事人对自身社会责任的认识。法院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共同饮酒场合的组织者和参与者都应当提高安全意识。
酒局之中,情面常在,底线更应在。生命安全不该被"再喝一杯"的惯性裹挟,更不应在"先睡一会儿"的侥幸中被消耗。司法裁判以责任比例划清边界,提醒人们:对自己要有节制,对他人要有照看;把规劝与护送做在前面,远比事后争讼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