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万多的修车费赔没赔成,关键在李某

让我们先说说这辆旅居车吧。7万多的修车费赔没赔成,关键在李某。当初李某是给自己买了辆旅居车,交了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险,里边还有车辆损失险。后来他把车租给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自己收租金。结果案外人吴某把这车给开走了,出门自驾游撞上限高杆,交警判定吴某全责。事后修车花了7万多块钱。 李某就找保险公司赔钱,可保险公司死活不肯认。理由是李某把家用车租出去搞运营了,这属于改变了使用性质。李某不干了,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这边判定,李某输了官司。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现在汽车租赁市场挺火的,很多车主手里有空置的车就拿来出租赚钱。看着是件好事儿,但背后的风险可不小。 咱们来看看这次纠纷的几个焦点:第一是李某把家用旅居车变成运营工具了没有?第二是这么干有没有让车辆的危险程度变大?第三是保险公司拿使用性质改变当借口不赔合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说得很明白:在保险期间内,如果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变高了,投保人得赶紧告诉保险人。如果不告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不赔了。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解释了怎么判断危险程度变高:像用途、范围、环境、驾驶人和管理变化等都算。 李某当初买这旅居车是给自己家用的,结果出租给了租赁公司这就变成了经营性用途。这可不光是开车的地方变了那么简单,而是使用目的和风险基础都变了根。 把车租出去之后开车的人就变成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每个人技术、习惯、风险意识都不一样。而且租出去以后开的次数多了、路线不确定了,出车祸的概率自然就上去了。这次吴某撞上杆子很可能是因为对车高没数或者经验不足。 另外当车辆用途变了导致风险高的时候,车主必须如实说并且马上通知保险公司。这既是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是保护自己的手段。 李某把车租出去后压根没告诉保险公司这事。所以这次保险公司不赔也是有理由的。 所以大家在处理闲置车的时候得在法律和合同范围里操作。私家车出租虽然能多赚点钱但也有法律风险。只有守着诚信原则及时通知再选对保险方案才行。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也得在承保的时候把话说清楚告诉车主不同用途对应的保险责任和保费标准。让保险真正成了挡住风险的安全网而不是引发纠纷的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