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

为了营造更友好的生育和家庭工作环境,扬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2026年3月6日给全市各用人单位发送了提示函。这份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把女职工产假工资足额发放。 依照《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提示函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益,给她们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性别或婚育状况拒绝录用妇女或者给她们设定更高的录用标准。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约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不能有限制婚育或者侵害权益的内容。也不能因结婚、怀孕等情形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应当落实生育友好和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建设措施。具体包括严格执行产假和护理假政策,让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158天产假和15天男方护理假。另外,在子女3周岁之前给予男女双方每年各10天共同育儿假。 同时用人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休息哺乳室等设施,鼓励设立康乃馨服务站提供“五期”健康、心理关爱、法律咨询和赋能提升等服务。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灵活休假等方式支持职工更好承担家庭责任。 为了响应国家和省的生育支持政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工会还有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都参与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其中提到调整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确保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 这次提示函由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供稿由市总女工部和法工部完成,审核由仲元菁、郝明然负责,最终由贾萍审签。2026年3月6日这个具体日期也被记录在案。 这份提示函还强调要共同努力推动扬州和谐劳动环境持续优化,为扬州“十五五”良好开局和中国式现代化扬州新实践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