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财富管理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怎么办?

私人财富管理师经常会碰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这时候债务清偿责任是不是就免除了呢?最近有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周某、孙某、宋某还有张某。某银行和借款人孙某某签了借款合同,结果孙某某因病去世了,欠银行本金和利息一共50多万。这笔借款用孙某某名下的房产作了抵押担保,周某还给了连带保证担保。银行起诉要求孙某某的继承人张某、孙某、宋某在继承范围内还钱,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有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诉讼过程中,三个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不过,法官审理后认为情况没那么简单。虽然他们提交了放弃声明书,但实际情况是,案涉抵押房产现在还是由孙某和宋某住着呢。张某在孙某某去世后还领走了他的企业年金和保险金。张某提交的公证书只说明他放弃了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没提供证据证明他也放弃了对其他遗产的继承权。所以法院认为,这三个被告还没把遗产交给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管理之前,他们还是得在管理和继承所得范围内还清债务。 这个案子争论的焦点是全部继承人都放弃继承后责任怎么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权益意思自治,但现实中有些人利用这一点逃避债务。如果所有继承人都放弃不负责可能导致不积极还债甚至转移财产等问题。所以法院就得查清楚情况才能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继承的除外。按照法律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就第二顺序继承。继承开始后由遗嘱执行人作为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就由继承人推选管理人推选不出来就由全体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全部放弃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管理人。 所有继承人均表示放弃只能消灭继承权但不消灭管理权除非他们把管理权交给相应部门还是得负责处理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以法院要审查他们放弃是否合法还要查财产处理情况 。 最终判决下来双方没上诉判决生效了 。 这次案例告诉我们别以为所有继承人都表示放弃就可以不负责还得看看实际情况财产怎么处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