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用了这批货却不认重量,不肯给钱。2022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这事给判了。法院说陈某没按时验货就算默认重量没问题,让他给钱还得付利息。 陈某解释说他把铝材都用上了,但每种型号都留了样。他说铝材太轻,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做了报告。报告显示两块样品的实际重量比送货单上少了20%,他觉得这就是某金属制品公司的货。可公司那边不认,说双方从没留样的习惯,送检的样品未经双方同意,也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货。 陈某还是不服气上诉了。他拿报告说事,觉得货比单上少20%,不该多给钱。南京中院二审觉得,买方要是没在检验期或者合理时间内指出问题,就当数量和质量是对的。 本案中双方压根没留样的惯例,导致没法一起鉴定。报告是陈某自己请人做的,样品没经过双方确认。既然他没在2019年到2022年7月这几年间对货款提出过异议,反而一直拖着款不付,到现在才说重量不对,法院就不采纳那份报告。 法官觉得买方得按合同约定或者及时验货并通知卖家。要是不及时看货或者不吭声,就默认东西是好的。买方要是不这么干,得自己承担坏的结果。 这样判下来就是为了让大家知道规矩:要想维护正常的买卖秩序,就得赶紧验货并通知对方问题。不然拖久了法律关系就不稳定,对大家都没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