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门前斗殴牵出多起旧案:检察立案监督推动深挖彻查,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十五年

2022年6月23日凌晨,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商业繁华区歌厅门前发生一起恶性事件。

无业人员徐某某伙同他人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即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强行塞入车辆后备箱带至偏僻处限制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接警后,徐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当日,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鉴于案发地处商业核心区域、涉案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恶劣,大同公安分局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按照集中管辖规定商请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办案建议。

这一程序安排为后续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过程中,注意到徐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提及曾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检察人员敏锐意识到案件背后可能存在深层问题,随即调取相关治安处罚卷宗进行深入核查。

经梳理发现,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徐某某等人涉及四起暴力事件,但此前三起案件的处理均存在明显不当之处。

2020年8月,徐某某等人持械将他人砍伤,公安机关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却以双方和解为由撤销刑事立案转为行政处罚结案。

2020年7月和2021年9月,该团伙两次实施持械殴打他人、纠集多人持械斗殴等行为,公安机关仅以治安案件立案后调解结案,未作任何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上述三起案件均涉嫌犯罪,原处理决定存在不应当撤案而撤案、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违法情形。

针对发现的监督线索,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展开全面调查核实工作。

检察人员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向涉案场所工作人员核实案发起因、查阅鉴定意见等方式,查明2020年8月案件中徐某某等多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行为性质恶劣,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2020年7月和2021年9月的两起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核实事件起因、纠集过程、社会秩序混乱程度等关键事实,查明徐某某等人长期在车内备置砍刀、镐把等凶器,每遇口角即组织多人实施殴打或斗殴,分别涉嫌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8日,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据集中管辖规定,分别向原案管辖公安分局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次日,相关公安分局对2020年8月案件回复称该案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双方和解后被害人申请撤案,可不以刑事案件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当日即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立案书,要求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徐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2022年7月21日,各相关公安分局分别以徐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相关犯罪事实立案侦查。

在持续跟进徐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侦查进展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新收集证据情况,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将罪名变更为寻衅滋事罪。

同时,综合监督立案的多起案件情况,检察机关以补充侦查提纲形式,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取证方向,全面查清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事实,收集调取团伙组织架构、收入支出情况以及社会危害等方面证据材料。

2023年3月,由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寻衅滋事案、聚众斗殴案与大同公安分局侦办的寻衅滋事案实现并案侦查。

经查明,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徐某某纠集多人形成较为稳定的违法犯罪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特征。

最终,主犯徐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涉案人员亦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此案暴露出基层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部分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恶案件时,片面强调调解结案、和解撤案,未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依法履行立案监督职责,及时纠正执法偏差,确保了法律正确实施。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对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在于对每一起案件的严格监督与规范处理。

此案的侦办过程表明,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屏障。

未来,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类似监督机制将在更多领域发挥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