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完善关联交易规制:扩围关联人、强化披露回避与责任追究

问题——关联交易“中性”背后隐藏治理痛点 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权益或义务转移的安排,市场活动中并不罕见;实践表明,关联交易本身并非天然有害:在产业协同、集团化经营、供应链稳定等场景下,合理的关联交易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营效率。但由于关联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一致性,对应的交易也更容易被用作利益输送、规避监管或稀释公司资产与利润的工具。一旦缺乏有效识别与约束机制,损害往往集中由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承担,进而影响市场公平与资本配置效率。 原因——以“控制”与“利益转移可能性”识别关联关系,回应现实复杂性 新修订《公司法》在既有制度基础上强化了关联交易的规则供给。法律层面并未简单罗列“关联交易”概念,而是通过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提供判断基准,突出两条核心逻辑:一是控制标准,涵盖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二是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标准,以结果风险为导向进行兜底覆盖。 从形态看,关联关系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其他可能造成利益转移的关系网络,例如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公司之间、合营与联营企业之间、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之间等。值得关注的是,新规明确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当然构成关联关系,既体现分类监管思路,也有利于避免将正常国企业务往来泛化为关联交易、增加制度性成本。 影响——程序性约束更“硬”,推动形成可核查、可追责的治理链条 与过去更多依赖原则性要求不同,新修订《公司法》更强调用程序规则提高可执行性。其一,强化一般性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要求相关主体在交易发生前后以规定方式向公司如实报告关键事实,降低信息壁垒。其二,完善回避表决机制,通过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层面设置“利益冲突者不得参与表决”的制度闸门,提升决策独立性与公允性。其三,围绕不公允关联交易的识别与救济路径,继续明确责任规则,使“发现—制止—纠偏—追责”形成闭环。 上述调整的综合效应在于:一上提高关联交易透明度,促进定价公允与流程合规;另一方面压缩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进行利益输送的空间,增强对中小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制度保障。对企业而言,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合规成本将面临再平衡,尤其是集团型企业、控股架构多层嵌套的企业,需更系统地梳理交易链条与决策链条。 对策——企业应以制度建设对接新规,监管与司法需形成合力 业内人士建议,企业落实新规可从三方面着手:第一,建立关联方识别与动态更新机制,围绕控制关系、关键人员及其控制企业、近亲属相关企业等,形成可追溯的清单管理;第二,完善关联交易分级审批与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不同交易类型、金额阈值、定价方法、评估或审计要求,确保“事前可审、事中可控、事后可查”;第三,强化回避表决与会议记录管理,对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身份识别、回避范围、表决统计与异议记载形成标准化流程,避免程序瑕疵引发后续争议。 同时,监管层面可通过细化指引、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提升市场主体对“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理解一致性;司法层面则可在认定控制关系、穿透交易结构、评估交易公允性等关键问题上,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增强规则预期。 前景——在“鼓励效率”与“防控风险”之间寻求更优解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与企业组织形态日益复杂,关联交易的治理将长期处于“允许合理、严防滥用”的动态平衡之中。新修订《公司法》以扩大关联人范围、强化报告与回避、完善责任规则为抓手,传递出清晰信号:凡涉及利益冲突,应当用透明程序与可追责机制来约束权力运行。可以预期,未来企业合规将从“形式合规”向“实质公允”迈进,市场也将更加重视交易定价依据、独立性程序与证据留存质量。

关联交易规则的完善标志着我国公司治理进入新阶段;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仍需立法与监管的持续探索。新《公司法》的实施将为全球公司治理提供中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