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2年到1544年期间,英格兰议会发布了一系列法令,这是克伦威尔推动改革的直接结果。改革前,负责管理威尔士边区事务的委员会结构松散,人员也不固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人员结构进行了调整。参事人数从12人增加到18人,这些人全部由国王直接任命,不再通过地方选举产生。首席法官和中尉军官这两个职位由领导委员会的官员兼任,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同时,贵族、骑士和民众可以被召集参与委员会的事务,违反规定的人会受到惩罚甚至没收财物。副职由大审法庭首席法官担任。参事中有4到6名法律顾问,其中一名由切斯特首席法官担任,其余为威尔士法官。 从1542年开始,国王检察长也参与了委员会的事务。 主要官员大部分是英格兰人,这是为了确保对威尔士的控制。尽管法律规定委员会和威尔士法庭必须使用英语,但少数不精通英语的威尔士人还是可以担任要职。到了16世纪中期,除了约翰·普林斯爵士和威廉·摩根爵士担任书记官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威尔士人在委员会中任职。 边区委员会坐落在勒德洛,最早可以追溯到15世纪70年代。它最初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管理和监督威尔士亲王的财产与土地。这个机构不仅仅是官僚设置,更是王权在边区延伸意图的体现,反映了中央对边陲地区控制的复杂需求。面对叛乱再起和英格兰对威尔士控制力减弱的情况,亨利八世在克伦威尔的授意下推动了委员会改革。根据克伦威尔设计的方案,委员会不再是临时处理边区事务的机构,而是转型为枢密院分支成为统辖整个威尔士的地区级机构。这样可以抵御边区领主的影响。 改革把原本分散的管辖权集中到了委员会手中使得威尔士纳入统一管理。边区委员会的权力通过英格兰议会立法得到了加强但无权自行立法。1534至1544年间颁布的法令赋予了委员会广泛权力包括执行英格兰法律、政策及国王命令提名地方官员向枢密院和国王报告威尔士情况调查犯罪审理刑事民事及衡平法诉讼保卫英格兰与威尔士安全等职能尽管当时档案资料缺失但从法律条文中仍可窥见其职能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