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拍后优先受偿权是否消灭的问题有了明确说法

各位,最高院对执行过程中流拍后优先受偿权是否消灭的问题有了明确说法。就像周军律师以前分析过的,2020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其实给了答案:强制执行变价措施本身并不会改变多个债权的清偿顺序。也就是说,就算前面那位债权人放弃了拿房产抵债,他对变卖所得的优先受偿权利其实并没有丢。这是个逻辑问题,放弃的只是变价这个具体措施,并不意味着连优先权都不要了。 说白了,这就是个法定顺序的事。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十六条,流拍时如果有多个债主都想拿东西抵债,就由顺位靠前的先拿。比如深圳某工程公司和云浮某置业公司的纠纷里,法院就是这么定的。 咱们再看看具体数字。这次流拍的房地产变卖价是8039万元左右,可是优先受偿的债权本金加起来竟然有8702万元。这么算下来,卖房子的钱根本不够还前面的债。作为普通债权人的深圳某工程公司就很尴尬了——因为这笔钱还不够优先受偿的部分,所以他们一分钱也拿不到。 所以深圳这家公司就得把流拍价全额买下这块地。周军律师提醒大家遇到这种涉及优先受偿权认定或者以物抵债的问题时,最好赶紧找专业律师聊聊。毕竟证据得赶紧收集好,权利边界得弄明白才能依法维护权益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