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太玻璃心就不敢说了,你觉得这类自然景观的门票定价到底该怎么平衡商业运营和公共利益呢?

咱来聊聊发生在陕西壶口瀑布附近的事儿。本来有个叫“田野的风”的网友发了个吐槽视频,结果因为信号错乱,定位跑到了山西壶口那边。陕西这边的景区一看不爽,直接拿“恶意诋毁”当理由,把游客告到了广州中院。这事儿闹得挺凶,互动量都超过了20万。其实这反映出现在景区对舆论太过敏感,动不动就想用法律来压制批评。 咱们先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事儿。根据《民法典》,要想认定侵权得满足四个条件:得是侮辱诽谤行为、名誉真的受损、行为和后果得有因果关系、还得是故意的。放到这次视频里,游客只是说了“一人100元门票”的实话。陕西官网一看也是这个价,哪来的捏造?再说游客语气平和,就是普通游客的消费感受,根本没有骂人或者贬损的意思。至于景区说的“负面影响”,那分明是公众在讨论价格呢。律师早就说过了,光说实话构不成侵权。 更重要的是,景区拿公共资源赚钱,本来就该有更高的包容度。这就好比广州中院之前判的“华快不快”案,说的就是公共服务机构得听群众的批评。游客吐槽门票贵,本质上是对公共资源商业化的合理监督。陕西这边倒是好,动不动就拿名誉权来投诉,简直是把公共资源当成了自家的东西在管。 类似的情况以前也不少见。有的5A级景区嫌游客吐槽物价高就告人家诽谤,有的博主曝光强制消费也被起诉。但法院通常都不支持这些投诉。因为法律保护的是公众基于事实的批评。《民法典》第1025条说得明白:为了公共利益去监督,只要不捏造事实、不用侮辱性语言,就不用担责。 景区总想着用投诉把嘴堵上,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大家一看“玻璃心”的样子,只会更反感。壶口瀑布作为国家级景观,核心价值是公共性和公益性。管理者应该反思自己服务哪儿不足,而不是用法律武器压人。对于游客来说,客观陈述消费感受是你的权利,别因为景区太玻璃心就不敢说了。 咱们来看看事件具体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吧——2026年3月18日在陕西省延安市。你觉得这类自然景观的门票定价到底该怎么平衡商业运营和公共利益呢?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