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卡“黑卖”的事儿

咱来看这起加油卡“黑卖”的事儿。王某那是从2018年10月到2019年7月,在中石油天津项目部车队这个岗位上,先是虚报大客车油耗,逼着公司往中石油主卡上多打钱。钱到手后,他赶紧在中石油某个加油站办了好几个没密码的副卡,把主卡里的钱转到了副卡上。除了部分副卡给公司车队用了,剩下的全给了张某他们三个人去外面卖。这笔买卖最后搞了15万多块钱。 现在的问题是,张某他们到底该定个什么罪? 有人觉得该定职务侵占罪。道理很简单,王某把公司的钱据为己有,卖卡只是把这些财物换成了现金;张某他们明知道这钱来路不正还帮忙卖,跟王某一块儿动了侵占公司财产的坏脑筋,那肯定就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了。 还有人主张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是钱一旦不在公司手里了,那公司也就没辙了。王某把钱骗出来办卡的时候,侵占行为其实就已经算成功了;张某他们明知道这是犯罪所得还帮着销赃,自然就该定这个罪名。 我倒是觉得定职务侵占罪更合适。因为咱们得看结果是不是真的发生了。侵占罪是结果犯,侵害结果必须真的出现才算既遂。在这案子里,加油卡有没有真正脱离公司的控制,才是区分这俩罪的关键。王某虽然骗了钱办了副卡,但公司随时能让加油站把这些卡给停掉,这就说明侵害结果还没完全定下来。直到副卡被卖到了外面、公司再也没法赎回的时候,这才算把法益给彻底伤害了。 加油卡其实就是个债权凭证嘛,拿着卡不代表就有了油。王某这种骗人的把戏跟盗窃不记名的债权凭证有点像。不过盗窃那个东西一旦转移了就没救了;而这种卡公司还能随时把它给停用了。所以说这案子跟单纯的盗窃凭证不太一样。 说到底,张某他们仨就是王某侵占链条上的最后一环。在这三个人动手之前,王某虽然把钱骗出来办了卡,但公司对这些卡还有实际的控制能力。真正打破这种平衡的就是对外销售这一步。要是公司再也拿不回这些钱了,侵害结果才算是彻底尘埃落定。 要是把他们仨定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刑罚可能比正犯王某还要重。这就出现了“帮凶比主犯判得更重”的荒唐事儿。职务侵占共犯的说法既符合法律道理,又能避免这种量刑倒挂的问题。 综合来看,张某他们在王某还在继续侵占财物的时候插手去卖东西,这实际上是帮着正犯完成了财产犯罪的既遂状态。所以我觉得应该按照职务侵占罪共犯来处理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