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降雪使城市道路出现结冰、打滑等情况,通勤风险明显上升。
南京多家医疗机构在上午时段接诊了多起因摔倒、车辆打滑碰撞导致的擦伤、扭伤、骨折等病例,伤者中既有骑行者也有步行者,部分与机动车打滑有关。
面对突发伤情,不少职工最关心的是:在上班或下班路上受伤,是否可以按工伤处理并获得相应保障。
问题:通勤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社会认知存在偏差 现实中,一些人将“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直接等同于“工伤”,也有人认为“只要不在单位范围内受伤就与工伤无关”。
事实上,工伤认定既要考虑场景,也要考量事故类型、责任归属与通勤路线等因素。
尤其在雨雪天气,摔倒、碰撞等情形复杂,简单套用经验判断容易导致维权误判或证据缺失。
原因:工伤认定以法定要件为准,关键在“时间地点—工作原因—事故类型—责任划分” 法律人士指出,工伤认定通常围绕三类高频情形展开。
第一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雨雪天在单位内部、工作区域必经通道或履职过程中滑倒受伤,若与工作活动具有直接关联,通常更符合认定逻辑。
例如,职工在厂区道路、办公楼出入口、单位安排的作业区域内因积雪未清理或作业需要通行而摔伤,往往更容易被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第二类是因工外出期间受伤。
包括出差、上门服务、配送、外勤巡检等,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路滑摔倒或发生事故,一般可按“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进行判断。
此类情形的核心在于“受伤与履职的因果关系”。
第三类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伤害。
法律对“上下班途中”有相对明确的边界:以通勤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沿合理路线往返工作单位与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与近亲属居住地之间;对“合理路线”也兼顾日常生活必要活动的顺路情形。
但即便满足“上下班途中”,也并非所有意外都可认定为工伤,仍需符合规定的事故类型与责任条件,通常强调“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事故伤害。
换言之,单纯因路滑自行摔倒、未构成法定事故类型的情形,通常不在认定范围之内;若系机动车打滑碰撞等交通事故导致,且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则更可能符合条件,但需以交管部门事故认定等材料为依据。
影响:关系劳动者权益保障,也考验公共安全治理与单位管理水平 雪天通勤伤情增多,直接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与收入稳定,涉及医疗费用、误工损失及后续康复等现实压力。
若对工伤认定缺乏了解,可能出现两类风险:一是应当申报却因不清楚流程或证据不足而错失保障;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情形盲目申请,增加沟通成本与纠纷概率。
对用人单位而言,极端天气下的安全生产责任也更为凸显,涉及出入口防滑、通道清雪、作业调整与出行提示等管理环节。
对城市治理而言,道路除雪除冰效率、交通组织与风险提示直接影响事故发生率。
对策:依法依规申报,强化证据留存与风险预防 法律人士建议,遇到通勤或履职途中受伤,应尽快就医并同步做好证据固定:保留诊疗记录、检查报告、费用票据;及时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路况、积雪结冰情况、车辆位置与损坏情况等;涉及交通事故的,应报警并取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权威材料;如有同行人员或目击者,可固定证人联系方式与证言线索。
对用人单位而言,可在降雪预警时段采取弹性通勤、错峰上班、居家办公等措施,必要时调整户外作业计划;同时加强厂区、办公区通道防滑与清雪,完善“必经通道”管理与警示标识,降低在岗与上下班风险。
对相关部门而言,可进一步加强雨雪冰冻天气的道路保畅、重点路段除冰、桥梁隧道防滑处置及交通安全提示,引导公众合理选择出行方式。
前景:以更精细的规则落实与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对极端天气常态化 随着极端天气出现频率和影响范围增加,通勤安全与劳动权益保障将面临更高要求。
未来应在“依法认定、及时救济”的基础上,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应急预案与安全管理,提升公众对工伤认定边界的理解与证据意识。
同时,通过更高效的城市运行保障与公共风险治理,减少事故发生,把“事后认定”更多转向“事前预防”,让劳动者在恶劣天气下出行更安心、权益更有依托。
雪天通勤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既是法律适用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保障制度人性化发展的重要议题。
在严格依法认定的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平衡用人单位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如何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构建更加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值得全社会深入思考和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