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关于挂靠施工工程款追讨的拉锯战,四川高院的一纸判决让这件事终于有了定论。 故事从眉山市洪雅县那个商品房项目说起,房地产公司和建设公司签了合同,施工大权落在建设公司手里。代表乙方签字的周某不是别人,正是后来把工程甩包的那个人。周某在拿到合同后,又跟建设公司签了个管理分包协议,整个活儿全交给了他“个人经营”。 可好景不长,周某和建设公司闹翻了脸,建设公司干脆把剩下的活儿直接转给了纪某,并指定他当项目“管理人”。纪某接手后,还是顶着建设公司的名义干活,顺手又把劳务分包给了王某。但这王某没资质,只能借用某劳务公司的名义去签合同。钱、材料、设备还有工人的工资,全得王某自己掏腰包。 工程虽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可王某却一直拿不到全额的工程款。跟甲方沟通了多次也没结果,王某最后只能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打官司。律师介入后,发现周某和纪某都是自然人,长期打着建设公司的旗号干活,双方都没钱垫付工程款。为了保住回款,律师决定把这四人全部列为被告。诉讼的重点就落在了王某是不是适格原告,以及谁该付这笔钱上。 法庭查明的事实很清楚:房地产公司把工程给了建设公司后,周某和纪某都先后挂靠在建设公司名下干活;纪某更是违规把劳务分包给了借资质的王某。既然王某是实际干活的人,工程质量也没问题,那他当然有权要工程款和利息。 法律对这种挂靠行为也很不满:建设公司出借资质收钱的行为违反了准入规定;让被挂靠的公司和挂靠的人一起对外担责,既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能给整个行业敲个警钟。所以建设公司必须对纪某欠王某的钱负责。 责任该怎么分?周某早就和建设公司解除合作并做完了财务交接,他不用管后来加入的王某;房地产公司也拿出证据说钱都给建设公司了。最后的结果是:纪某得把欠王某的工程款和利息付清,建设公司得跟着担责任。对方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还是维持了原判。 表面上看案子结束了,但真正的难题还在后面——很多挂靠人拿到钱就跑了。如果让被挂靠的人免责了,债权人就算赢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律师团队的核心思想就是一句话:让被挂靠的公司“真金白银”地赔。 具体怎么操作?他们分四步走:先把房地产公司追加进来堵上发包人“已付清”的借口;然后引用四川高院的判例来增强说理依据;接着冻结被挂靠人的账户或应收账款确保判决能立马执行;最后在一审赢了以后赶紧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结果非常漂亮:判决生效才两周,所有工程款和利息就直接打进了王某的账户里。“稳、多、快、赢”这四个字的目标全部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