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硬条件定成了三个,少一样都不行

199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成为村里正式成员的硬条件定成了三个,少一样都不行。首先得看户口本上有没有登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这就好比有了个身份的锚点。其次,得跟集体有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交公粮、修路干活这些,这是在证明你真把村当家。最后,得有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像社保、低保、宅基地或者口粮田,至少得占一样。这三样条件都满足了,才算是拿到了“正式入场券”。 想要进这个门,一共是有五种路可以走。第一种是原始取得,就是那种“祖上留下来的”和“出生在这的”。比如本家人的亲生子女一直没迁户口;或者是以前生产队的成员和他们没迁走的子女。第二种是通过婚姻或者收养走的“法定通道”。不管是嫁进来还是入赘进来的,只要户口迁到了村里面,并且还在这边干活生活;或者是村里成员合法收养的孩子户口在村里;还有因为父母再婚产生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户口也在本村。第三种是政策性迁入,主要是指国家安排的那些任务。比如移民安置、撤村并组的人迁进来的;还有下放的知青或者政策上农转非了的,现在还靠着集体土地过日子的人员。第四种是特殊保留情况。有些人可能因为上学、服役、打工或者做生意等原因暂时把户口迁出去了,但村里不能因此就取消他们的资格;还有那些嫁出去或者入赘的人,如果在别的地方没弄到新的成员资格,原来的村还得留着他们的位子。第五种是由村民说了算的最后一道阀门。只要经过本村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投票同意,就能新增成员进来。 各地在执行的时候会有些微调的政策。比如父母有一方是本村成员的话,子女可以跟着父亲或者母亲一起认定资格;离婚后户口又迁回娘家的女儿和她的孩子也可以认定资格;在1992年《收养法》颁布之前事实收养的孩子,只要户口在村里也能算进去。这些规定虽然不是全国统一的,但在各地的实施办法里很常见,具体的还是得听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最新说法。 这六种情况是绝对不能当成员的。如果人已经不在了或者加入了外国国籍,资格自然就没了;已经在别的村子里拿到成员资格了的人也不能重复拥有;成为公务员吃皇粮的人一般就不再是农民了;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长期不种地把地荒了或者恶意转让土地等等。 要想拿到这张“身份证”,一共分四步走。第一步是个人先提交申请材料,像户口本、结婚证、收养证还有居住证明这些都要带上。第二步是村里面的工作组先给初审一遍。第三步是公示7天。第四步是开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算数。最后还要再公示一下、造个册子、报到乡镇或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去备案存档。走完这四步手续办好了,名字就正式进系统了,以后分红、福利还有土地权益都能享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