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家协议设定的居住保障,遇到棚改拆迁是否“随房灭失” 案件源于一份家庭内部的分家析产安排。原告齐某与已故王某系夫妻。2007年,王某与两个儿子就院落及房屋分配、父母晚年居住作出约定:部分院落分别归两子,另一处房屋及宅基地由父亲保留;如子女在父母保留的房屋处建房,父母可终身居住其屋内。此后长子在涉及的宅基地上建房,王某与齐某按约居住。王某去世后,齐某继续居住。2017年当地实施棚户区改造,涉案房屋被征收拆迁,长子一方签订补偿协议并取得相应安置与补偿利益。安置房交付后,齐某曾在安置房居住,后因家庭矛盾搬离。齐某起诉,请求确认其基于分家协议形成的居住权益应延续至长子获得的安置房。 原因——权利性质与保障目的决定其不应被简单“房屋灭失”切断 法院审理认为,家庭分家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兼顾财产分配与父母养老居住保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关键在于,齐某主张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允许居住”,而是基于协议设立、以保障生活居住为目的的用益性权益,带有人身依附和保障属性,核心在于满足老年人基本居住需求。 在征收拆迁情形下,原房屋被拆除并不必然意味着该类保障目的落空。法院指出,涉案安置房系对原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后的产权调换成果,承接原有居住功能,与原权益存在对应与延续关系。若机械认定居住权益随原房屋拆迁而消灭,将使协议设立居住保障的目的无法实现,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和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居住安排的初衷。 影响——为征收安置中的老年居住保障提供裁判指引,促使家庭与征收程序更注重权利衔接 该案传递出明确导向:在农村征收安置背景下,围绕父母养老形成的居住保障安排,应在拆迁置换过程中得到承接。对家庭而言,分家析产不仅是财产分配,也包含对老年成员居住与养老的持续安排;对征收安置而言,补偿协议的签订与权益分配需要更审慎,避免因家庭内部权利未理顺而引发后续争议。 同时,裁判对老年人基本居住权益的保护,与相关法律关于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住房权益的要求相衔接,有助于纠正“取得拆迁利益即完全排除老人居住”的做法,推动形成更稳定、可预期的家庭养老保障秩序。 对策——以协议明晰为前提,以登记衔接和协商机制降低纠纷成本 结合案件反映的共性问题,业内人士建议:一是家庭内部涉及父母晚年居住的分家协议应尽量写清楚,包括居住对象、期限、范围、条件以及拆迁置换后的承接方式,避免仅靠口头或笼统表述埋下隐患。二是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阶段,应主动核查家庭内部关于居住保障的安排,必要时通过家庭会议、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固定权利关系,减少“签约人”与“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的争执。三是具备条件的,可依法通过公证、登记等方式增强权利的对外公示效果,提高后续执行与衔接效率。 前景——居住保障制度与城镇化、老龄化叠加,将更需规则细化与治理协同 随着城镇化推进和农村更新改造增多,征收拆迁引发的家庭居住权、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交织问题将更为突出。此外,人口老龄化加深也让“老有所居”成为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议题。可以预见,未来类似案件的裁判将更强调从权利设立目的出发,将居住保障与置换安置在逻辑上打通,并推动征收流程、基层调解与家庭协议形成机制更紧密衔接,减少“安置到位、居住落空”的情况。
这起案件折射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乡村居住形态被重塑的同时,司法如何在契约安排与家庭责任之间作出平衡——既关乎个案公正——也关乎对老年居住保障的回应。判决书引用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为这个现实命题提供了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