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发布案例明确:犬只追逐致人摔伤属侵权,“未咬到”也要担责

近年来,因犬只管理不善引发的侵权纠纷呈现上升趋势。

湖南省资阳区人民法院日前调解结案的一起特殊侵权案件引发社会关注——2025年10月,居民龚某驾驶三轮车时,因王某未栓绳的犬只突然追逐受惊摔倒,造成肘关节骨折。

经法院调解,王某最终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一万元。

此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动物未与受害人发生直接物理接触时,饲养人是否应当担责。

司法实践中,2023年常州中院审理的类似案件已作出明确判例。

该案中,郑女士为躲避未牵绳的贵宾犬摔倒致残,法院判决犬主人承担全部28万元赔偿责任,确立了"无接触侵权"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律专家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动物致害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其损害要件包含直接接触与间接致害两种情形。

犬只吠叫、追逐等行为引发的避险伤害,本质上仍属于动物危险性的现实化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动物致害责任研究课题组统计显示,2021-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动物侵权案件中,约17%属于此类间接伤害情形。

此类案件频发暴露出三方面问题:一是部分饲养人存在"不咬不赔"的认识误区;二是公共场所宠物管理存在监管盲区;三是受害人证据保全意识薄弱。

北京市律协侵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指出,饲养人应建立"预防为主"的管理意识,外出时必须采取牵引、戴嘴套等防护措施。

针对维权难点,司法部门建议采取"三步取证法":立即报警固定现场证据,及时就医形成伤情记录,完整保存医疗票据等损失凭证。

目前,全国已有23个地市试点推行"文明养犬信用积分制",将违规记录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适时出台动物致害案件审理指南,统一裁判尺度。

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安全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法律从未为侥幸心理留有余地,每一位饲养人都应当清醒认识到,管好自己的犬只,是一份无可推卸的责任。

当法治意识真正内化为日常行为的自觉,公共空间的安全与和谐才能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