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葬”官司

昭通中院这次审理了一个非常特别的案件,名叫“抢葬”官司。事情是这样的:王某和胡丙是一对夫妻,他们是胡甲的女儿女婿,把胡甲留下的棺材和墓碑给用上了。然后他们把收到的礼金全部占为己有,没给胡乙一分钱。胡乙就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认为他们擅自把本该属于他的东西给占了,属于不当得利。一审的时候胡乙败诉了,他不服就上诉到昭通中院,还是坚持说棺材是他的。法院法官给案件定了个基调:虽然这个事件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但是法律是可以追溯以前的事情的。《婚姻法》第21条说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义务。这个法官强调,赡养是每个子女都要承担的责任,不是可以选择做不做的事情。既然这件事没规定谁出钱谁照顾,那就是大家都要承担责任。胡丙和王某使用棺材和墓碑既符合父亲遗愿又符合法律要求。 后来法院翻出《民法通则》第92条:如果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别人损失才叫不当得利。在这个案件里棺材和墓碑从开始定制就是为了给胡甲做葬礼用的。胡丙夫妻只是按照需要来使用这些东西并没有夺人所爱。所以一审驳回了胡乙的请求维持原判,这次官司终审判决下来了,胡乙要求折价偿还的诉求不成立。 虽然这个案件有点荒谬但给我们一个启示:赡养老人并不是可选题目而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责任。亲人离世最应该纠结的是如何让他体面地走,而不是纠结谁占了谁的便宜。 希望大家不要把金钱和利益摆在亲情之上最后输掉了一生都回不来的兄弟姐妹情谊。 别忘了《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哦!还有《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1、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