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单途中工亡获认定:企业未缴工伤保险被判赔百万元,独资股东负连带责任

一起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典型案例近日在内蒙古乌海市审结。

2023年11月,入职仅两个月的骑手秦某在配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经海勃湾区人社局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范围,但用人单位某配送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后续产生百万赔偿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劳动关系的确认、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以及股东连带责任的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秦某工作时间较短,但通过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足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

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股东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财务独立证明,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业内专家指出,此案暴露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保障的三大问题:一是部分平台企业用工不规范,通过外包、众包等形式规避用工责任;二是工伤保险参保率有待提升,特别是对流动性较强的灵活就业群体;三是部分小微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针对此类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年来已推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目前已在部分省市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

法律界人士建议,应进一步完善适应灵活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加强劳动监察力度,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近三年全国类似工伤赔偿诉讼中,约76%的案件最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因未参保被判全额赔偿的占比达89%。

这一数据表明,司法机关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保持着明确的裁判导向。

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也为新业态用工管理敲响警钟。

保障劳动者权益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更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推动平台企业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经营。

唯有如此,才能在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同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