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男子假借换汇实施抢夺获刑12年 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抢夺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该案中,被告人假借货币兑换之名实施抢夺,手段恶劣,数额巨大,引发社会关注。

2022年12月9日晚,李某与被害人刘某电话约定,以92万元人民币兑换100万元港币。

当晚9时40分许,李某伙同身份不明的同伙,由雇佣司机彭某驾驶租赁车辆前往约定地点。

为便于实施犯罪,李某将司机支开至车外。

刘某按约到达后,通过车窗将装有100万元港币的袋子交给车内的李某。

李某假意让对方到后备箱取人民币,趁其不备,与同伙突然驾车逃离现场。

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涉案港币折合人民币89.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综合考虑其认可部分犯罪事实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认定抢夺港币数额达100万元的证据不足;二是李某系受他人胁迫参与犯罪,应认定为胁从犯或从犯;三是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应从宽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被害人兑换货币系为赚取汇率差价,属正常商业行为,无使用假币的动机和证据。

被害人案发后立即追赶并报警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涉案金额的真实性。

法院认定涉案金额为100万元港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胁迫参与的辩解,法院查明,李某无法提供所谓"江南"上线的具体信息,其主张受指挥、被胁迫等情况缺乏证据支撑。

相反,租赁车辆、雇佣司机、联系被害人、约定交易细节、实施抢夺等关键环节均由李某亲自完成,其积极参与全过程,主观恶性明显,不符合从犯或胁从犯的认定标准。

法律专家指出,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财物即构成此罪。

本案中,李某精心设计犯罪环节,事先租车、雇佣司机、约定交易地点,作案时支开司机、假意交易,显示其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和周密的预谋。

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近9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罚。

此类案件暴露出民间货币兑换市场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汇率差价诱惑和信息不对称,设计各类骗局。

相关部门提示,公民进行外汇兑换应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避免参与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既防范财产损失风险,也避免触犯法律。

从“换汇交易”到“当街抢夺”,一字之差背后是合规与违法的界限,也是安全与风险的分野。

守住合法渠道、增强防范意识,是个人避免损失的第一道防线;依法严惩、持续治理,则是社会维护秩序的关键支撑。

让便利建立在规则之上,才能让交易回归安全、让信任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