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写好了顺序谁都不能随便变

在2020年的一场官司中,河北高院做出了裁决。甲公司给乙公司提供服务,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合同里定好了,甲公司得先给乙公司付款,把钱付了才能要求乙公司收取管理费。甲公司还没给钱呢,就跑到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把管理费给他。法院觉得不对,觉得先履行的义务都没完成呢,怎么能让人家履行呢。法院就依据《民法典》第526条,给乙公司发了先履行抗辩权的票,不让甲公司的请求通过。 这件案子还讨论了很多建设工程领域的事儿呢。比如建设单位指定了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还得给人家付钱吗?建设单位超过了合同里定的索赔期限才提出索赔,法院会不会支持呢?施工总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的时候还需要公开招标吗?中间结算协议能不能当成最终的结算依据啊?还有设计单位没资格就签的设计合同算不算数啊,要是不算数了设计费怎么算呢? 还有好几个案例说明呢。比如单方弄的对账单没签字不算数;监理单位的签证光写个“同意上报”也不算数;公开招标后签的合同也不一定就是结算的依据;招用农民工的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的公司不算劳动关系;施工班组不能让总承包单位替实际施工人还钱;层层转包后的实际施工人也不能让发包人和总承包公司付钱。 《情况说明》里说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但是还是得按期付钱。建筑公司把资质借给别人开了分公司得担责;使用财政拨款的项目没公开招标签的合同不一定是无效的;借资质的施工单位不能向实际施工人要管理费;借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也不能向发包人要停窝工损失。 发包人把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投标了后,招投标文件能当成结算依据;合同里写了“看财政拨款情况付款”的话怎么要钱啊?河北高院说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结算得按合同约定来;河北高院还说工程款从该付的时候起算诉讼时效,过了时效就不给支持了。 《民法典》第465条说了合同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526条说了当事人互相欠着钱有先后顺序的话,先不履行的话另一方就可以不答应。实务上要注意先履行抗辩权虽然好用但要把握好“先义务没完成”的条件。合同里写好了顺序谁都不能随便变。要是先履行方只做了一部分但有瑕疵的话,后履行方只能对有瑕疵的部分拒绝而不是全部都不答应。在建设工程领域垫资、指定分包、甲供材这些情况都可能触发这个权利呢。 以上这些观点都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法律文书里摘出来的供大家学习交流参考的哦。具体案子背景不同法院判决可能不一样哦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给出意见比较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