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异地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

2021年,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明确了相关做法,以规范公安机关异地办理治安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能单独前往异地进行调查。给当地人执法部门发起协助请求是必须的步骤,这么做主要是为了防止跨区域执法不当的问题发生。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两条关于异地办案的规则,一是第100条提出的异地询问方式,二是第122条规定的异地拘留执行。 异地调查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流程其实很相似。针对询问违法行为人这个环节,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第二种办法是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通过视频系统远程进行询问。第三种情况是办案机关亲自到当地去,依靠当地公安的配合传唤当事人接受调查。这里面还存在两个疑问:如果当事人不配合传唤,能否强制要求他们前往;以及是不是必须要出示传唤证才能展开询问。根据权威解读,强制传唤是可行的。因为《程序规定》里提到了强制传唤的相关条款。 虽然没有明确条文要求必须用传唤证才能进行询问,但谨慎起见还是以传唤证为好。从法律规定看,持传唤证、办案协作函和人民警察证去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是有必要的。对于那些积极配合的违法嫌疑人,到他们家里进行调查也是可以的。不过使用传唤证显得更加正式也能让当事人清楚知道传唤的缘由和依据。 在整个过程中还有一个要点就是要把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此外虽然公安机关在执行传唤时不具备抓人的权力,但是出示传唤证也是一种让程序合法化的手段。同时给当事人送达一份传唤证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这个流程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任何不规范的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