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促销赠品过期是否属于“经营”,能否按食品安全法处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业务交流活动中,就行政执法与审判实践中的典型疑问作出回应:超市在促销中向消费者免费提供超过保质期食品,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据食品安全法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条款实施处罚,原则上属于依法履职的范畴;该问题之所以引发讨论,关键在于“赠品未收取价款,是否就不构成经营行为”的认识分歧。 原因——“买赠”并非单纯赠与,法律强调交易关联与安全底线。 从交易结构看,促销赠品并非脱离消费行为的无偿转移,而是与购买行为形成捆绑关系:消费者获得赠品的前提是完成指定购买,经营者提供赠品的目的在于促销引流、扩大销售。换言之,赠品是促销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应与所售商品一并接受同等标准审视。 从规范体系看,食品安全法对“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设定了明确的行政法律责任,重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此外,民法典关于赠与的一般规则亦说明了“附义务赠与”的责任边界:当赠与与一定对价或条件相联系时,赠与人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再结合促销行为管理的对应的规定,经营者开展促销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含奖品、赠品)的质量与服务水平,不得以不合格物品作为赠品。多部规范的共同指向是:促销赠品不能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灰色地带”。 影响——以“免费”为由规避责任不可行,执法尺度更趋统一。 对消费者而言,赠品同样进入食用环节,安全风险并不因“零价格”而降低。过期食品可能引发健康损害,影响人群更广、隐蔽性更强。对经营者而言,若以“未收钱”作为免责理由,可能诱发不当竞争与道德风险:将临期乃至过期食品通过赠品渠道消化,既侵害消费者权益,也扰乱公平市场。 此次回应传递出明确信号:只要赠品与交易活动存在事实上的条件关联,就应纳入“经营”范畴进行评价。对基层监管部门来说,这有助于在“买赠”场景中统一法律适用口径,减少争议,提升执法可预期性与权威性。 对策——压实主体责任,完善促销链条全流程管控。 一是企业要将赠品纳入同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赠品实行与正价商品一致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批次管理、临期预警与下架销毁制度,避免出现“主商品合格、赠品失管”的管理断层。 二是促销方案设计要符合法律底线。经营者应明确告知赠品信息并确保可追溯,严禁将过期、变质或质量不合格食品作为赠品;对临期食品如依法允许销售或赠与的,应在醒目位置提示并严格控制期限与储存条件。 三是监管部门可加强“促销场景”专项抽检与执法指引。聚焦节假日、会员日等促销高峰,对买赠区、堆头陈列、临期专区开展重点检查,推动形成从进货到陈列、从赠与到售后的闭环治理。 四是消费者应强化留存凭证与依法维权意识。发现赠品过期或存在质量问题,可保留小票、包装标签、照片视频等证据,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推动问题产品及时处置。 前景——以更严密的规则守住“舌尖上的安全”。 随着平台化营销、组合促销日益普遍,“买赠”“满赠”“抽奖赠品”等形式不断翻新,监管与司法需要在新场景中持续明晰责任边界。可以预期,围绕促销链条的合规要求将深入细化,企业内部合规成本上升将换来食品安全水平与消费信心的提升。对地方而言,依法、规范、统一的处罚尺度也将推动形成更加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
促销的目的在于让利,但任何“让利”都不能触碰安全底线。赠品是否收费,不改变其进入消费环节、可能影响公众健康的事实。将赠品纳入同等监管——并非对经营者额外“加压”——而是食品安全责任的应有之义。守住保质期这条红线,才能让促销更诚信,让消费更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