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从“代买处方药”到“涉毒链条”隐蔽化 近年来,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案件呈现从传统毒品向处方类管制药品延伸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为躲避监管与打击,将获取渠道转向医疗机构、药店等合法场所,通过“分散购买、集中收购、再行转卖”的方式运作,并以“帮忙开药、代购跑腿”等名义掩饰犯罪本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布的案例表明:行为人只要明知对应的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以牟利为目的实施购买、收购、转卖等行为,就可能触及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制范围,不能以“只是跑腿”“只是代买”否认其犯罪性质。 原因:利诱招募叠加信息滥用,监管与法治认知存短板 从案件看,2021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利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在吉林省延吉市相关医院挂号购药,并在跑腿人员群内发布信息招揽他人“开药”。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等人看到信息后,分别多次使用本人身份证到医院购买上述药品并转卖给陈某刚等人,形成“医院端分散开药—中间人集中收药—多次对外销售”的链条。 这个模式能够运转,一上源于“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动。一些跑腿人员将代购视为普通劳务,忽视处方药、管制药品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危害,容易侥幸心理和短期收益诱导下被利用。另一上,不法分子滥用身份信息挂号购药,甚至借用他人证件,增加溯源难度,也暴露出个别人员对个人信息保护、实名就医购药规则的漠视。此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扩大、流动性强,法治培训覆盖不足,导致部分群体对麻精药品与毒品犯罪之间的法律关联认识不清,容易被“代买药品”的话术误导。 影响:处方药被异化为毒品,危害公共安全与医疗秩序 该案中,陈某刚多次向多人贩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数量大、周期长,涉案金额达17万余元,并非法获利4.7万余元;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利不等。相关药品原本用于临床治疗失眠、焦虑等疾病,但一旦被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容易引发成瘾、滥用及次生违法犯罪,危害公共健康与社会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与合理用药秩序也可能受到冲击。通过频繁挂号、重复购药、异常用药等方式囤积管制药品,不仅挤占正规患者的医疗资源,也干扰医务人员对病情的判断与处方决策,并抬升监管成本。对行业生态而言,一旦“跑腿代购”与涉毒行为交织,势必损害骑手、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的整体形象与就业环境,影响平台合规经营与社会信任。 对策:依法惩治与源头治理并重,织密“人防+技防+法治”网络 裁判结果显示,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明知为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多次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并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陈某刚系主犯,依法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三人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这一处理体现依法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立场,也释放清晰信号:对麻精药品非法流通,司法机关将依法追责、精准打击。 治理层面,需要在“端口”与“链条”上同时发力。其一,强化医疗机构对精神药品处方的规范管理,完善异常开药识别、复诊频次提示、重复购药预警等机制,推动数据联动与风险提示前移。其二,平台企业健全合规审核与风控规则,明确禁止接单代购国家管制麻精药品,完善订单敏感词识别、用户风险提示、骑手拒单保护与举报通道,降低从业者被诱导参与的概率。其三,面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强法治宣传与职业培训,用案例讲清“管制药品的法律属性”“代开代购的风险边界”“个人信息滥用的后果”,把合规意识转化为职业习惯。其四,公众也应增强守法意识,对任何以高价、加急、规避实名等方式请托代购精神药品的行为保持警惕并依法拒绝。 前景:以案释法推动规则清晰化,形成更可持续的治理合力 我国跑腿、外卖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庞大,是城市运行与民生服务的重要力量。对这一群体而言,弄清“什么能送、什么不能送”,既是守法底线,也是职业安全线。随着对麻精药品监管持续趋严,司法机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提升社会对处方类管制药品风险的认知,推动形成“执法司法严惩+行业规则约束+平台技术治理+公众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可以预期,围绕处方流转、实名就医购药、异常用药识别等环节的制度与技术将继续完善,涉麻精药品违法犯罪的隐蔽空间将持续被压缩。
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麻精药品代购行为,无论以何种理由包装、获利多少,都可能触犯刑法;对广大骑手、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而言,要赚“干净钱”,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对涉毒人员的请托坚决拒绝。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既是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也是对社会的明确提醒:法律面前没有“帮忙”的借口,只有清晰的是非边界。唯有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共同防范,才能更有效遏制毒品犯罪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