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近年来,部分地区在个别环节仍不同程度存在趋利性执法司法:有的突破管辖规则,违规开展异地办案;有的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有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表面上是执法司法方式变形,实质是将执法司法权与经济利益不当挂钩,导致权力运行偏离依法履职的轨道。 【原因】从实践看,问题成因较为复杂。一是规则边界不够清晰,涉企案件立案、管辖、强制措施适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程序和证据门槛,在个别地方仍存在执行偏差,给随意操作留下空间。二是“案”与“财”的管理链条尚未完全隔离,涉案财物处置、移交、保管、评估、拍卖等环节若缺乏全流程规范和透明机制,容易诱发逐利冲动。三是监督体系协同不足,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司法链条长、主体多,单一监督力量难以覆盖所有风险点。四是问责震慑有时不够,对少数“以罚代管”“以案牟利”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够精准有力,助长侥幸心理。 【影响】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危害具有显性与隐性两面。显性层面,它直接侵害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经营权,甚至影响企业负责人正常人身自由,增加交易不确定性,削弱投资预期与创新动力。隐性层面,它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抬高跨区域经营的制度性成本,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对稳预期、稳增长形成牵制。 【对策】此次最高检通报专项监督情况,传递出以法治方式纠治顽疾的明确信号。下一步治理应坚持纠治并举、标本兼治,推动从“个案纠偏”向“制度预防”延伸。 一是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约束。围绕涉企案件立案审查、管辖确定、强制措施采取等关键决策,深入细化适用标准和流程要求,完善必要的内部审批、复核以及责任留痕机制,压缩自由裁量的任性空间。针对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等问题,建立更明确的识别规则和纠偏路径,防止“以刑化民”“以刑代管”。 二是打通涉案财物管理“全链条”。推动涉案财物跨部门、全流程规范管理和公开处置,完善登记、保管、移送、评估、处置、返还等制度,强化期限管理与权利救济,严格区分合法查扣冻与违规处置,切断“案财关联”的利益通道。 三是构建多元协同监督格局。在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加强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衔接,畅通企业和群众反映渠道,提高线索发现能力和办理质效。推动监督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运用数据化手段识别比对异常执法司法行为,提升监督的及时性与精准性。 四是以严肃追责形成震慑。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等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既追究直接责任,也倒查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坚决纠正“趋利无害、代价可控”的错误认识。 【前景】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到各部门持续部署推进,政策导向明确:以更高水平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随着专项监督常态化、制度机制更完善、责任链条更闭合,涉企执法司法将进一步回归法定轨道,市场主体的稳定预期与法治获得感有望持续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将获得更有力的法治支撑。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整治趋利性执法既需要动真碰硬的决心,也需要制度层面的持续完善。当每一项执法决定都经得起法律与市场的检验,当每个市场主体都能获得平等的司法保护,中国经济的活力与韧性将得到更充分释放。刀刃向内的治理行动,正在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写下重要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