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基层摊派事件引发了不少讨论,事情得从2019年5月说起。某区A镇党委开会通过了一个文件,规定中标金额超过100万的企业,得把钱捐给指定的救助团体。他们把审批流程改得复杂了点,增设了好多审核环节,说白了就是逼着企业必须“自愿”掏钱。结果到了2025年6月,光是这一项,企业已经捐出去300万元。对于这事儿该怎么定性,现在有三种说法:有人觉得是集体违纪,但不用把责任全推给执行的人;也有人觉得是单位受贿,相关的人违反了工作纪律;还有人说这是违反了群众纪律,决策的和干活的都得一块算。 从党纪的角度看,这种行为明摆着是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就是那种超过标准或范围去向群众要钱或出力的行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早就发文禁止这种变相摊派了。A镇党委打着“捐赠”的幌子,拿项目审批和拨款的权力去卡企业脖子,其实就是滥用公权加重负担,破坏营商环境和党群关系。 从法律上说,单位受贿罪必须同时满足“收了钱”和“帮人办事”这两个条件。这里面的捐款最后都进了区里的救助账户,A镇没直接收钱,也没给企业啥额外好处,所以不算单位受贿。不过这不意味着啥事没有。如果情节重、钱数大,搞不好就得算滥用职权罪了,得看司法机关的证据怎么说。 值得琢磨的是,这案子反映出有些基层单位用“集体决策”这层皮来遮丑。本来党委会议制度是为了科学民主做决定的,结果在这里成了违规的保护伞。财政所所长王某明明知道流程不对还照办,说明基层干部纪律观念淡薄、监督也不到位。 咱们国家现在正大力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这类案例给各级党政机关提了个醒:不管咋开会决策都不能越过党纪国法那条线。有关部门得赶紧把资金审批和项目监管的制度再完善完善,堵死以权谋私的漏洞;同时加强干部的纪律教育,让大家心里有根“不敢摊、不能摊、不想摊”的弦。 这个事儿再一次证明了党纪国法就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不管是集体做的决定还是个人行为,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公平环境的事儿都要严惩。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得拿这个案子当镜子照一照,心里得时刻装着法治意识和纪律观念,真正把权力用在服务人民、促进发展上,这样才能保住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把执政的根基打得更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