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融安古树枯枝坠落致人死亡案终审宣判 林业部门担责七成敲响管理警钟

2024年6月21日傍晚,广西融安县一名村民在回家途中被一棵树龄160年的古树枯枝砸中头部,不幸身亡。这起突发事件随后引发了一场关于古树管理责任的司法诉讼,最终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中尘埃落定。 问题的根源在于管理链条的断裂。融安县林业局早在2018年就为这棵枫香树挂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牌》,依法成为该古树的法定管理者。然而,当2024年4月村干部发现枯枝曾砸中房屋、存在坠落风险时,乡镇林业站虽然上报了情况,但县林业局的处理方式令人遗憾。部门仅在内部系统中"走流程",于5月16日填写《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5月28日即予注销,既未摘除保护牌、未向对应的人员通知、也未安排任何修剪或移除措施。直到悲剧发生当日,保护牌仍然挂在已被砍伐的树干上。 融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援引《民法典》第1257条,认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古树曾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害,管理部门明知风险存在;注销后未摘牌、未通知利害关系人、未采取任何防控措施;危险状态持续至事故发生。基于这些事实,法院判定林业局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82627.9元;树木所有者村民小组承担次要责任。林业局随后不服上诉,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该判决的深层意义在于对行政管理责任的重新界定。法官在判决后特别强调,古树名木管理人的责任标准高于一般树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县林业局被赋予"保护管理"职责,从挂牌到注销的全程都应负责。内部系统操作仅方便机关统计,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若未通知利害关系人,不能成为管理人免责的借口。这意味着,行政部门不能以"内部流程完成"为由规避对公众安全的保护义务。 该案还揭示了当前古树名木管理中的普遍问题。许多地方政府部门将古树保护视为一项行政任务,挂牌后便认为责任已尽,对后续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防控措施等环节重视不足。这种"事后摘牌"的被动应对模式,与"事前防控"的主动管理理念形成鲜明对比。当古树出现衰老、病害或安全隐患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修剪、支撑、移除等措施,而不是简单地在系统中注销。 从更广的视角看,这起案件对整个行政管理体系提出了警示。法律条文的生命力在于其执行的严肃性。当司法机构通过判决明确指出行政部门的过错,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时,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属的救济,更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规范。这种司法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有助于推动政府部门改进工作方式、提升管理水平。

古树名木承载历史,更关乎民生。保护古树不能止于挂牌填表,必须将风险排查、信息告知和隐患处置落到实处。只有让制度真正运转、责任切实履行,才能在守护"绿色记忆"的同时,保障群众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