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折射出劳动关系中的一类常见问题。2020年12月,员工陈某入职A公司,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8000元为基数缴纳社保和公积金,但陈某实际工资明显高于该数额。表面上,这样的约定似乎对双方都有利——企业降低用工成本,员工拿到更多现金——但实际上违反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规定。问题在2022年4月的一次社保稽查中暴露。相应机构发现A公司存在少缴情形,责令补缴情差。A公司随后补缴了陈某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期间社保和公积金差额共计96779.78元,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为32403.78元(含社保个人部分23494.68元、公积金个人部分8909.1元)。补缴完成后,A公司多次向陈某催讨其个人应缴部分的代垫款,但陈某拒绝返还,双方遂诉至法院。案件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应返还A公司代缴的个人部分社保及公积金。
社保与住房公积金不是可以“协商打折”的福利选项,而是关乎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以虚报工资换取一时现金,表面皆大欢喜,实则把风险推向未来,把矛盾埋进关系。让劳资双方回到法律轨道,是对规则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负责;越是在经济承压、稳就业任务更重的阶段,越要守住合规底线,以诚信促成可持续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