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送修车辆上路试车出事故,保险能否以“测试、维修期间”免责拒赔?
近年来,机动车维修行业普遍存在“修后试车”环节,部分试车直接发生在维修门店周边公共道路。
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与保险责任边界容易争议。
此次案件中,车辆因驾驶“顿挫感”送修,维修经营者在车主同意后上路试车,遇行人横穿道路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车辆受损。
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与行人负同等责任。
受害者家属起诉要求维修方、驾驶人、车主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核心争点集中在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是否适用。
原因——免责条款理解分歧,关键在“测试期间”“营业性场所”的边界。
保险公司主张,车辆处于测试、维修阶段且与维修经营活动相关,符合示范条款所列“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的免责情形,因而可不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维修方及相关当事人则认为,“测试期间”应指在特定、相对封闭的场地对车辆性能进行检验的活动,“营业性场所”应限于维修车间、工位、停车区等具有固定性、专用性的经营区域,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能当然视为营业性场所的延伸。
由此形成“从宽解释免责”与“从严审查免责”的对立。
影响——裁判明确免责适用条件,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与行业规范。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险免责条款属于对保险责任的限制性约定,适用时应把握条款本意并严格审查要件。
本案事故发生在修理点外公共道路,既非在相对封闭的测试环境中开展性能检测,也不属于维修经营场所范围;同时交管认定事故并非因车辆机动性能问题造成。
综合保险合同约定与事故成因、发生地点等因素,法院认定损害后果应纳入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36万余元。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判释放出明确信号:不能将“测试期间”泛化为一切试驾试车,也不能将“营业性场所”无限外延至门店外公共交通道路,否则将导致免责条款被不当扩大,损害投保人、受害人合理权益,也不利于交通安全风险的合理分担。
对策——厘清职责链条,推动“谁使用、谁管理、谁尽责”落到实处。
一方面,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免责条款的合规提示与解释说明,避免以模糊概念替代要件审查,对涉及公共道路、人员伤亡的案件更应围绕事故地点、活动性质、因果关系等核心事实作出审慎判断。
另一方面,维修经营主体需完善试车管理制度:能在封闭场地完成的检测尽量不上路;确需道路试车的,应选择交通条件适当路段、规范路线与时段,配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驾驶人资质、车辆状况、试车目的进行书面记录,实现可追溯、可核查。
车主也应增强风险意识,在授权试车前明确试车范围与安全要求,必要时核验维修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与保险保障安排。
监管层面可结合行业实践,推动试车活动的安全规范细化,强化对维修门店周边试车乱象的治理,降低公共道路安全风险外溢。
前景——以规则清晰促风险可控,推动保险保障与道路安全协同提升。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上升、维修服务需求扩大,涉及“送修—试车—事故—理赔”的纠纷仍可能出现。
司法裁判对免责条款边界的明确,有助于引导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回归“明确、可预期”的法治轨道,也倒逼维修行业强化安全管理、减少把公共道路当作“天然试车场”的惯性做法。
未来,围绕事故责任认定、经营活动范围界定、保险产品适配等问题,仍需保险机构、行业主体与监管部门形成合力,通过更细化的规则、更严格的执行与更充分的风险教育,推动交通事故风险治理向前端延伸。
本案终审判决不仅厘清了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边界,更折射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当格式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产生冲突时,法律始终站在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
其意义超越个案赔偿,为平衡保险行业风险管控与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标杆判例,也为完善我国汽车后市场服务体系敲响制度警钟。